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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
2013年05月09日09:25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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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

  收费公路因重大节假日免费拟延长收费年限,还贷、经营期满后的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拟进行修订,涉及上述多处修改。

  昨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6月7日。  

  【焦点1】

  收费路因节日免费可延年限

  针对备受关注的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此次《修正案》关于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未作改变,而是在该项后面增加了“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

  ■ 解读

  “延收费年限非最佳方式”

  上述条款意味着随着节日免费政策的实施,经营性公路25年的收费期限或将延长。

  对此,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表示,政府应该扮演一个平衡各方利益的角色,收费公路牵涉用路人、银行、投资者等几方利益,一方面要肯定节假日免费通行政策,另一方面也要考虑金融秩序以及投资者权益。

  张柱庭说,虽然政府此番的考虑是恰当的,但“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的方式并不是最好的,希望在此次征求意见中能找到更好的办法。

  有市民表示,一年享受20天的免费通行,如果为此延长收费年限,要交的通行费会更多,延长收费年限的期限由何确定?对此,张柱庭表示,这涉及收费公路成本核算的问题,每条收费公路的计算原理还要做精算。具体的操作和原理应向社会公开。  

  【焦点2】

  收费路经营期满后仍可收费

  意见稿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第十四条又增加两项条款:高速公路因改建扩容增加投资需调整收费年限的,可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收费年限可按照公路的两个大修周期进行核准。

  ■ 解读

  “因道路养护收费会大降”

  有网友说,上述条款说明收费公路或将没有“免费”的一天。

  张柱庭认为,第三十七条与第十四条并不太矛盾,应该分两个阶段来看。首先,如果批准的收费期到期了,理论上就进入不许收费阶段,相当于收费终止。其次,由于我国公路是属地管理,高速路养护成本很高,有的地方政府没有足够财力养护时,可能需要雇用企业以收通行费的方式来运作,从而满足养护管理支出。当然,用于养护支出收取的通行费会比现行通行费大幅下降。

  张柱庭说,养护费用有国家定额标准,即使收取费用也只能满足成本需要,不可能像经营期内一样谋利。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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