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问责风暴,问责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免职之后的官员究竟该何去何从?面对免了领导,却免不了的事故,行政问责又该如何能有更好的效果?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进行理论探讨和实践摸索。当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以推进责任政府为目标,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综合发挥行政问责的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追究功能。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问责的推进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作出了具体的部署。2001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安全事故领域问责作了规定。2004年,中央批准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作出了规范,并列举了应该“引咎辞职”的九种情形。2006年,新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法》也列举了对公务员问责的相关内容。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突出行政首长为重点问责对象”。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也提出“选择部分省市和国务院部门开展试点,加快实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这一系列举措,显示了党中央、国务院建立责任政府的坚强决心,也为实行行政问责制指明了方向。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实施党政一体化问责的事由、方式、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的官员问责步入制度化轨道。201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发了(试行)》,使我国的官员问责制度进一步配套,并走向实践。
全国各地在积极探索建立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中也取得了一些经验,不少地方政府相继制定了问责制度。如2003年,四川省政府公布了官员引咎辞职规定,长沙市政府推出了行政问责制,南京市政府先后制定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2004年,重庆市、大连市政府相继实施了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2005年,海口市政府出台了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2007年,郑州市出台了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深圳市出台了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2009年,南京市出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广州市颁布了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等。
近些年,重大安全事故连续发生,问责风暴相继刮起,从中央到地方,因问责被免职或辞职的官员屡见不鲜。以2003年非典事件问责为标志,对官员的问责形成一股风暴,非典期间因防治不力被问责的官员多达上百人,包括张永康、孟学农2名正省部级领导干部。随后重大问事件问责情况包括:松花江水环境污染事故2名正省部领导干部被问责;中石油川东钻探井喷重大事故2名省部级领导干部被问责;山西襄汾煤矿垮坝事件使孟学农再度引咎辞职;深圳“舞王”歌厅大火相关责任官员被迅速免职;河南登封煤矿事故后第二天市长被建议免职;三鹿牌“毒奶粉”事件中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石家庄市委书记在内的多名责任人辞职或被免职;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中,有26名主要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28名相关责任人受到问责处理并被党纪政纪处分;温州“7?23”动车追尾事故中,包括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在内的54名责任人被问责并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