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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瑞平:推动官员问责制的实施与完善
2013年05月06日10:56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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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一系列重特大责任事件中处理过程中,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果断措施,及时公开处置信息,严肃查处事件的肇事者和责任人,充分展示了一个负责任政府的形象,也让群众看到失职问责已经成为监督百官的利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都必须负责,必须接受追究。以往存在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对基层问责,不对高层问责等现象不复存在。只要出了人命关天的大事,无论是谁,职位高低,政绩大小,失职必须被问责。问责已从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逐步走向常态化、制度化,责任政府的理念深入人心。
  我国在探索行政问责的实践中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行政权力和责任相对模糊。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职责和权限,以及不同层级官员之间的责任划分还不够清楚,出了事由哪级政府、哪些部门、哪些领导来承担责任,具有不确定性。
  二是问责的内容还比较局限。问责的内容大多是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突发事件等重大失职、渎职行为,对决策失误、监管失职、用人腐败以及一些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等造成潜在不良影响的问题则较少进行问责。
  三是问责追究有随意性。有时为显示对事件处置的重视,追求从快从重,不按规范程序运作。有的地方和部门为追求政绩,淡化事件影响,竭力掩盖责任,或对责任人偏袒,从轻处罚,或以行政责任代替法律责任、政治责任。
  四是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不少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只想行使权力,不想承担责任,或对应承担的责任认识不足,重视对上级负责,忽略了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或只想承担直接责任,不想承担间接责任。
  面对问责风暴,问责的标准究竟是什么?免职之后的官员究竟该何去何从?面对免了领导,却免不了的事故,行政问责又该如何能有更好的效果?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进行理论探讨和实践摸索。当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以推进责任政府为目标,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综合发挥行政问责的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追究功能。
  进一步细化行政领导权力与责任。行政问责要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以及每个职位的权力与责任。特别要明确各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以及行政首长的权力与责任,明确行政领导正副职、其他不同层级领导之间的责任。
  问责对象应以行政首长为重点。我们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行政体制,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理应成为问责的主要对象。同时,也应将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列为问责对象。
  问责内容应包括行政乱作为和不作为。应将行政领域中的决策、用人和公众对政府服务的感受等作为行政问责的主要内容。不仅要对重大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突发事件的责任人问责,而且要对错误的行政决策问责;不仅要对滥用职权问责,而且要对故意拖延、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问责。要坚持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将追究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道义责任结合起来。
  建立严密的问责程序。应以问责程序规范问责过程,约束问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作为问责启动主体的各级政府,要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司法机关的问责建议,新闻媒体曝光等启动问责,并按照法定程序组织问责调查、追究、整改以及问责救济、复核等过程。
  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配套制度。应加快健全与行政问责制相配套的行政管理体制、干部人事制度、财政管理体制。同时,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化,促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进一步发挥好公众、媒体的监督作用,构建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机制。
  加快行政问责立法进程。要实现行政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运作,必须加快国家立法进程,依法问责。目前问责主要依据是中办、国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下一步要在现有政策性文件基础上制订国家行政问责法,并不断完善问责配套制度,使我国问责实践真正走上制度化、法制化。

(责编:万鹏、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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