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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时代法治将占有突出地位
华世平
2013年05月03日13:13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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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之国策的继承性

中国法制体系的基本建成则是依法治国方略能够得以实施的重要条件。中国改革开放一开始,政府就强调法治的作用,这主要因为中国1950年代中后期以来法律观念淡化,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的法律系统更是遭到彻底践踏,中国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地步。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法律系统逐步恢复。但“依法治国”的原则是 1999 年通过修正案的形式才正式写入中国宪法的。中国的法律体系大约是2010年前后才基本建成。这就是说,在改革开放的前三十余年,基本上完成了建立和健全法制的任务,只有到习近平的时代,中国才有可能在真正意义上走上依法治国的轨道。

依法治国在当前既具有特殊意义,同时又是中国改革发展过程中的一部分。习近平强调,当前的改革应该“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习近平时代是改革开放的继续,因为他所讲的依法治国的法律几乎都是改革开放期间在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时代制定的。新体制的主要任务是使这些法律逐步得到实施。

同经济发展一样,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中国的立法几乎也是每年两位数增长。中国政府的一些重大举措被写进宪法,比如“依法治国入宪”﹑“人权入宪”﹑“保护私有财产入宪”等。中国立法的哲学基础与西方不同,它并非建立在抽象的理念上,如“天赋人权”等,而是有强烈的实践性和工具性。但是,现代法律起源于西方,非西方国家立法离不开借鉴西方法律。中国在过去三十多年里在立法方面大量借鉴外国经验,特别是美国的经验,中国大部分学者认为,比起欧陆法系,英美法系在中国法律借鉴方面的影响是“压倒性的”。

虽然如此,法律一定要同本地文化相结合。从实践上看,西方法律也很难完整无缺地移植到东方国家。日本二战后的宪法是在美国占领军的指导下制定的,日本宪法同美国宪法的修辞都差不多,但在法制观上,日美两国大不一样,日本人对法律的依赖程度要远远低于美国人。因此,中国立法借鉴外国法律并不会使中国的法律体系失去中国特色。

依法治国之国策的挑战性

对于中国法治实施中的问题,习近平直言不讳。他说,“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中国当前大部分百姓对法律仍缺乏信心。根据几年前的一项调查,当问及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如何应对时,只有大约20%的中国受访者回答说要诉诸法律。正因为如此,国际社会对中国的法律制度持保留态度。

法治实施中遇到的这些问题首先来源于中国传统。中国历来不重法治,在传统社会礼、法﹑道三个主要支撑点中,法是最不重要的。并且,中国传统中的法主要指的是刑罚,而不是当代意义上的调整人际关系的工具,中国人法治意识的提高需要时间。其次,当前的一些靠社会无序状态发财的党内外既得利益集团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障碍。再有,当前的法治没有现成的模式可效仿,因为中国在过去走了一条独特的道路:晚清效法日本,民国效法德国,建国初期受苏联影响,最后到“文革”的法律全无。改革开放期间中国法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在“地球村”﹑“互联网”的环境下进行,当今,世界上任何国家的发展都不得不考虑到国际环境。这对于政府的政策选择来说,既提供了机遇又受到了限制。

(作者为美国路易威尔大学政治学终身教授,陕西省“百人计划” 特聘教授)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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