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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 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诱因分析
2013年04月30日10:43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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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哲编制 新华社发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提出了“新生代农民工”一词,并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一般认为,“新生代农民工”是指1980年以后出生、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农村户籍进城务工人员。为将其与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第一代农民工相区别,故此称为“新生代农民工”。近年来,新生代农民工队伍日益壮大,但他们给社会治安形势带来的影响也较为严重。多项调查研究结果表明,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率明显高于第一代农民工。追根溯源,新生代农民工在融入城市的过程中,在价值观念、行为模式、心理意识等方面出现了诸多的困难,而这种社会融合困难成为新生代农民工实施犯罪的重要诱因。

  社会融合过程中产生的心理畸变。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对于融入城市具有更高的意愿,对于城市生活具有更好的适应能力,对市民身份也愈加向往。但由于现行的户籍制度及其所形成的城乡二元化格局等诸多方面的因素,使得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融合过程异常艰难。身份上的不被认同、来自外界的歧视和排挤,使得他们认为自己不被城市所接纳,成为了边缘人群。尤其是在社会成员贫富差距明显的今天,新生代农民工怀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来到城市,却因就业形势严峻以及缺乏学历、技术等就业优势而难以获得成功,必然在内心产生挫折、自卑等不良情绪,诱发心理失衡,引起心理畸变,进而实施犯罪行为。

  原有的文化准则与城市新的文化氛围之间的文化冲突。城乡之间的文化差异,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在社会融合的过程表现出更多的不适应。新生代农民工中相当的一部分人在人生早期曾经有过“留守儿童”的经历,即父母外出打工,他们跟随家庭中其他亲属在农村长大。当他们成年并来到城市打工以后,发现自己最初在农村形成的价值观念与行为模式并不能够完全适应城市的氛围,城乡两种文化在他们身上出现了对立和冲突。在面临行为选择之际,一方面,由于他们已经逐渐受到城市中主流文化潜移默化的影响,对于自己原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不屑一顾甚至表现出某种拒斥;另一方面,他们又不能全盘接受城市中新的文化形式因而对于自己的行为难以抉择。这一群体中的很多人一时之间无法适应这种对立与冲突,结果之一就是通过实施越轨或者犯罪行为来满足自己的欲求或者发泄源自于内心的不满。

  社会控制乏力诱发的失范状态。社会控制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社会中的很多人都有可能是犯罪者,之所以他们没有选择去实施犯罪行为,一个非常关键的要素是社会控制力在发挥作用。考虑到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后会对自己与亲人、朋友、邻里、社区、工作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形成重大不利影响,大多数人并没有选择去实施犯罪行为。人口的高速流动、基层组织管理功能弱化,更主要的是社会融合的困难导致新生代农民工群体长期游离于社会控制之外。他们中的很多人仅有户籍留在农村,而户籍对于他们的控制力几乎微不足道。由于他们的主要社会关系都不在身边,所以在进行是否实施犯罪的行为选择时他们很少去考虑所谓来自于社会控制力的约束。

(责编:王新玲、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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