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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福林:“放权”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点
2013年04月28日08:11   来源:紫光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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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政府向社会放权 激发社会活力

过去二三十年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个直接的结果是多元社会格局逐步形成,社会利益主体与利益诉求多元化的大趋势不可逆转。尤其是进入微博时代,以行政管控为主的社会管理方式不仅难以实现社会稳定和谐,还容易导致更多的社会矛盾。这就需要政府向社会充分放权,以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提供公共服务、管理社会事务、反映利益诉求、协调利益矛盾,建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长效机制。

一、向社会公益组织放权。政府向社会公益组织放权可以直接产生的一个改革红利,就是能够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以弥补政府公共服务的不足。由于登记门槛过高,中国社会组织发育严重滞后,这使社会组织在反映基层诉求、加强社会沟通、促进社会公正、提供符合社会需求的公益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远未发挥出来。以转变政府的社会职能为核心,进一步向社会放权,需要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性组织,赋予他们更大的自主权。除了特别规定、依法限制的特殊领域,社会公益类的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实行备案制,改变“双重管理”格局,真正给社会组织“松绑”,使社会公益类组织逐步走向“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定活动、自主会务”。

二、向事业机构、“枢纽型”社会组织放权。科教文卫等领域的事业机构和工青妇、红会、扶贫基金会等“枢纽型”社会组织,是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主体。但由于政府对这些组织管理过多、过细,这些组织机构带有相当大程度的“行政化”特点,主要表现在组织管理僵化,难以适应社会多元的公共服务需求,公共服务效率不高。因此,政府向社会放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去行政化的前提下进一步向事业机构、“枢纽型”社会组织放权,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使之成为“公益性、专业性、独立性”的社会组织。这样,可以走出一条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有机结合的新路子。

三、向基层社区放权。在城镇化加快发展的特定背景下,城乡社区的发展势头非常快,人口城镇化所需要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都需要以社区为载体。但目前的社区在很大程度上仍是基层政府的附属机构,其发展定位、组织架构、经费保障、管理制度等,制约了社区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中有效作用的发挥。政府向社会放权,应加大对社区的放权,将更多的人事、财务、管理权力下放到社区,在逐步推进社区自治的基础上赋予其更大权限,把社区做实、做大、做强。通过赋予基层社区更大的自治权,将社区打造为基层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重要平台。

(责编:万鹏、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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