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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中的中国梦系列谈之三: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路
韩永红
2013年04月26日15:2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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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总是有梦,作为人的集合的国家也有梦。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梦;不同的时代也有不同的梦。鸦片战争之后的一百年里,彼时的国人有一个梦想,那就是国家的独立和富强。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人有了一个更加宏大的梦想,那就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建设社会主义文明强国。

  什么是文明强国?真正的文明强国应该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国家强盛和国家文明。国家强盛是一个国家经济、军事等硬实力的综合体现;而国家文明则是文化、思想等软实力的综合体现。真正的文明强国必然是长治久安之国,必然是软硬兼具、内外兼修的大国。我们可以采取不同的度量体系来衡量文明强国,但其中必然有一些基本的判断应当成为讨论的共识。

  以二十一世纪的眼光来审视一个现代文明强国,必然是一个能够对人类文明发展提供价值典范的国家。这样的国家必然以尊重和维护人性尊严为基本价值观,体现在现实中就是建立和维护以理性为基础的国家基本秩序,体现为国家对道德、伦理及人性的尊严的依赖和维护。维护人性尊严指的是公平对待每个人的人性尊严,是指国家在提倡和维护民主的生活方式的同时,并不以多数人来排斥少数人,国家保护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可能性和多样性,保护人民在社会经济层面的个人自我发展的多样化。这样的文明国家必然是法治下的国家,法律是社会治理、人民处理彼此之间关系最为重要的标杆。

  法治是实现中国梦的基本保障
  
  反复探索几十载,我们终于找到了实现中国梦的科学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然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必然是一个人性尊严得到保障的国家。法治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追求的是社会与经济的实质公平与正义。法治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权力有清晰的界限,公民只要不侵害他人和国家、社会的利益,就可以自由发展,不应当受到国家权力的干预。人民有了发展的自由,社会才会有发展的动力,国家才能富强。有法治才有自由,有自由才有尊严。人民过上有尊严的生活,社会才成为有尊严的社会。可以说在一个法治国家里,人性尊严的保障是核心。在法治不彰的社会里,人性会没有节制,社会将丧失诚信;没有法治的约束,国家权力也会被滥用,人民权利会被侵犯。法治之所以能够保障人的尊严,是因为法治客观上要求国家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宪法的基本权利和其他广泛的权利,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公民权利的保障,意味着对公共权力的限制。这就要求国家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因此可以说,没有法治保障,我们就无法建立一个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现代文明强国。文明强国是法治发展的目标,而法治是建设文明强国的制度保障。

  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最高权威。任何社会都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这个权威具有社会的最后决定权,在这个社会里的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必须服从这个权威。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是最高的社会权威,只有这样,政府的行为对人民来说才可以预期,人民彼此之间行为才能有界,社会才能真正有序,人民的权利也才能真正得到保障。中国有着5000多年的文明历史,长期居于世界文明发展的先进行列。彼时的国家也有法律,但是那时的法律并非调整社会的最重要标准,也不是社会最高的权威。法律制度虽然也是调节社会运行的体系,但更多的是作为统治者的暴力工具。因此,这样的社会可以谓之强盛,可以谓之文明,但是其“文明”只是尊重少数统治者的文明。

  法治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我们党对法治之于国家长治久安重要意义的认识,对法治观的基本内涵的丰富,通过历次党代会和宪法修正案进行了集中表达。自从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明确规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以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权利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极大地显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科学性和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命力。中国近几十年的高速发展,离不开法治建设的保驾护航。“法制”向“法治”的跨越,并不仅仅是文字上的简单变化,而是一种治国理念和价值的转型。历史已经证明,我们要走文明强国之路,实现中国梦,必须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

(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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