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十二五”解决最低工资标准偏低问题
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要确保低薪劳动者及其赡养者至少过上低水平的正常生活。最低工资的保障标准既要不断延续劳动力资源的再生产过程,还应有利于逐步提升劳动力资源素质,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由于观念上和制度上的一些因素,我国很多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长期偏低,尽管近几年最低工资标准提升速度较快,但目前颁布执行的标准仍普遍达不到我国2003年《最低工资规定》提出的要求,与国际劳工组织1970年《确定最低工资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建议书》(第135号建议书)提出的反贫困建议也存在差距。
我国城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普遍不能维持5%困难户的实际生活消费水平
2003年《最低工资规定》的附件列举了测算制订最低工资的参考方法,其中指出,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在使用比重法测算时,可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按照我国对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分组方法,将所有调查户按户人均可支配 收 入 由 低 到 高 排 队 , 按1 0 %,10%,20%,20%,20%,10%,10%的比例依次分成:最低收入户、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等偏上收入户、高收入户、最高收入户等七组。在总体调查户中最低5%的户为困难户(一般在10%最低收入户中单列)。这样看来,文件中所说的贫困户应当是指5%的困难户。
按照国内部分城市《统计年鉴》中能够公布出来的5%城镇困难户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调查统计数据测算可以发现,我国很多城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仍不能保障5%困难户的基本生活消费水准。在测算中,鉴于现统计年鉴中的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仅是家庭人口与就业人口之比,其中未能剔除享有养老金或能够获得其他正常收入来源的家庭人口数,也就不是真正的就业者人均赡养系数,因此只能在测算中将家庭就业者的赡养系数暂时设定为1.5,相应计算出各城市家庭中一个工薪劳动者全年应由本人负担的家庭消费支出,并与当地按当年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最低年收入水平进行对照比较,以观察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取得的年收入是否能够保障困难户的平均生活消费支出。
以天津、成都、沈阳和呼和浩特四个城市为例,按照当年(天津、成都为2011年数据,沈阳、呼和浩特为2010年数据)最低标准计算的年收入能分别达到13920元、10200元、10800元和10800元,但按照相同年度本市5%困难户的人均消费水平和1.5的赡养系数计算,一个工薪劳动者当年应负担家庭消费支出额分别为13051元、11147元、11391元和11131元。相比之下,四个城市中只有天津一个城市的最低工资收入可使最低工资收入略大于生活消费支出,其他三个城市的最低工资收入在很大程度上难以负担生活消费支出,成都、沈阳和呼和浩特市的当年收支缺口分别为947元、591元和331元。假如要填平这个缺口,使收入和支出实现平衡,成都、沈阳和呼和浩特市只有把当年的最低工资分别调整到930元、950元和930元才能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