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解决最低工资标准偏低的三点建议
首先,在思想观念上应把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促使我国工薪劳动者家庭逐步摆脱贫困的必要手段,作为缓解并扭转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拉大趋势的必要措施。不应该让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在取得了最低限度的工资收入同时,还必须另外寻求其他收入来源甚至社会救济才能勉强维持家庭低水平生活。
其次,修订《最低工资规定》,规定以城镇20%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水平(居民家庭收入五等分法)或者10%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水平(居民家庭收入七分法),作为测算制订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依据。国家统计部门应尽快将负担系数统计指标调整为赡养系数指标。在未调整前,最低工资标准可暂时按照1.5的赡养系数进行测算。
第三,在“十二五”期间,应抓紧落实《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提出的最低工资标准年平均增长13%以上的目标,确保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年平均调整幅度高于本地区低收入城镇居民的人均消费水平增长幅度,逐步解决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仍不能弥补5%困难户和10%最低收入户生活消费支出的问题。根据2000年~2010年我国城镇5%困难户、10%最低收入户和10%低收入户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年递增速度测算,只要保证实现“十二五”期间最低工资调整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就会有很多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达到或接近城镇20%低收入户(按五等分法)或10%低收入户(按七分法)的1.5人的消费水平。
(作者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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