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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程永宏 张 翼
2013年04月23日10:18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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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收入分配制度的复合性决定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对象不是一两个具体的规章制度,而是所有与收入分配状况有关的微观制度。应当在充分理解收入分配制度复杂性和特殊性、明确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象和目标的基础上,构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量化目标和具体路径。

根据对收入分配影响因素和制度的分析,当前我国收入差距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既不公平也不平等的分配,如腐败收入、“灰色收入”;二是公平但不平等的分配;三是不公平但确平等的分配,即“平均主义”分配。这里需要对“公平分配”和“平等分配”的概念做出严格的区分。所谓“公平分配”,一般是所有人的收入与其贡献成比例。所谓“平等分配”,是指没有差距的收入分配状态,即所有人的收入都相同,无论其贡献如何。可见,公平的分配可能是不平等的,例如当个人的才能、努力程度、禀赋条件差别特别大时,公平的分配必然是不平等的;同样地,平等的分配可能是不公平的,例如当个人的才能、努力程度、禀赋条件差别特别大时,平等的分配必然是不公平的,这就是所谓的“平均主义”分配。

最容易激起大众不满情绪的当然是既不公平也不平等的分配。因此,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首先取缔非法收入,恢复初次分配领域的公平性。其次,由市场竞争导致的公平但不平等的分配,如果扩大到一定程度,也会导致收入差距过高的问题,因此应加以调节。至于平等但不公平的平均主义分配,它不会导致收入差距扩大,但也会影响人们工作的积极性,也应该加以适当调节。

已经出台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也列举了多条具体的改善收入差距状况的措施,分别作用于初次分配领域和再分配领域。这些目标和措施无疑是非常必要的,但重点在于指导性、原则性,除此之外还需要出台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设计具体的改革路径,才能取得预期的改革成效。

总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很难期望通过一个文件就能毕其功于一役。改革的对象复杂,决定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并为此付出长期不懈的努力。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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