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 理论 >>
杨小军:信访改革应重视的关键词
2013年04月23日15:57   来源:学习时报
【字号 】 打印 社区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



  断要公  
  我们知道,信访部门本身并不解决纠纷,而是推动责任部门解决纠纷。从这个意义上讲,信访部门既不是责任部门,也不是当事人之一,属于督促、检查、监督的部门。这个体制使信访部门与纠纷本案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有起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但是,信访部门推动谁去解决纠纷呢?简单的回答就是责任部门。那么这个责任部门又是谁呢?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大多是最基层的党政部门,如街道办事处、乡镇党政部门、县区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等。由这些所谓的“一线”的责任部门负责处理信访事项、解决纠纷。如果对此信访处理不服,再由上一级的党政政府部门审核处理,实行“三级终结制”。
  这个体制有其先天的缺陷,那就是缺乏最起码的形式公正。公正至少有两个核心内容:一是与己无涉,二是公开透明。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谚语说: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讲的就是公正的第一个核心内容。而在信访实践中,所谓信访责任部门实际上大多是信访事项当初的主事部门,或者是参与过相关决策的部门。也就是说,责任部门多为信访案件的当事人之一。很多信访案件,当初就是这个所谓的责任部门作出的决定,信访人因为对该决定不服,才采取信访形式。结果,绕了一个大圈又回到了既是责任部门又是当事人的部门手中。“法官”和“当事人”集于一身,缺乏起码的形式公正。从一些进京“告御状”的事例看,信访人根本就不相信原处理部门再来处理信访事项,也说明了这一点。
  公开透明的处理过程,这是平等程序所生之威。就信访工作而言,如果仅有权力之威而没有公理之威和程序之威,只有“压服”的表面,而不能产生“愿服”的结果,最终还是压而不服。古语说:公生明,廉生威。没有公正公开,没有廉洁无私,就不能让人心服口服,不能做到事要解决。所以,强化和健全信访工作的公开处理机制,让公众有序参与信访诉求的处理,是完善信访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那种把信访工作神秘化、个案化,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搞“背对背”的做法,既有悖于法律和政策要求,也不符合事要解决的原则。

(责编:万鹏、谢磊)

相关专题
· 杨小军专栏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焦点新闻
48小时排行榜 48小时评论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