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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司法引领良好风尚的作用
安  东
2013年04月10日08:1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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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期以来,一些领域出现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等现象,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与信任互助。引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是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司法作为法律实施和社会控制的基本形式和重要手段,具有引领社会风尚的功能和作用。

司法具有引领社会风尚的功能

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既有文化传统的影响,更是现实社会有效治理的结果,需要积极发挥司法的功能和作用。

价值评判功能。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集中体现了公平正义、惩恶扬善、诚实守信、尊老爱幼等是非善恶观念。司法通过一件件具体案件的办理,伸张正义,主持公道,鲜明而具体地实现其价值评判功能,从而对社会公众产生积极影响。

强制规范功能。案件的裁判会给当事人的利益带来直接影响,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执行保证。因此,司法具有一般社会规范无法比拟的强大执行力和独特影响力,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社会共识、树立法治信仰起着重要促进作用。

教育引导功能。司法公开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也是世界公认的司法原则。信息化时代的司法公开使裁判结果传播得尤其迅速、广泛。这使司法裁判蕴涵的价值观和道德精神更易广为人知,更利于引导和影响公民行为方式的选择、道德价值观的养成。

影响司法发挥引领作用的突出问题

多年来,司法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在引领社会风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影响了司法引领作用的充分发挥。

理念偏颇,重司法形式而轻法治精神。一些司法人员片面理解法律,不能正确把握司法程序与法律精神的内在统一性,割裂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致使有的判决违背基本人伦和情理;有的忽视司法所具有的社会性和民主性,排斥公民参与,缺乏有效监督,导致司法不公。

水平不高,不能正确引领良好社会风尚。法律本身的局限,需要司法人员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和原则予以弥补,特别是结合具体案情妥善处理每一起案件,以维护公平正义。但有的司法人员习惯于从本本出发,看似“严格执法”, 实则机械司法,陷入片面性、简单化误区。

作风不正,难以引领良好社会风尚。有的司法人员对群众态度生、冷、硬、横,伤害群众感情;有的对群众诉求该作为不作为、该解释不解释,侵害群众权益。这些都损害了司法公信和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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