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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宗兵:家庭农场要破“四道题”
2013年03月26日10:54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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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积极培育并发展家庭农场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上海、湖北、吉林、浙江、安徽等地的实践也证明,家庭农场是促进家庭经营集约化、专业化、规模化的有效形式,是促进农业转型、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留住农村年轻人农内就业的有效路径。然而,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发展家庭农场还存在不少需要破解的难题。

目前,家庭农场发展面临四大难题。

产权不到位,扩大土地经营规模难。农场的先决条件是土地,以现在的家庭耕地来看,家庭农场需要的土地很难实现自给自足。我国农村土地属集体或国家所有,农民对土地拥有承包经营权。由于现行的土地产权主体不清,农户一方面不具有完全的土地租赁权、入股权、抵押权和继承权,另一方面缺乏对承包经营土地的长期收益预期,许多农户不愿长期出租土地,致使家庭农场难以稳定地保持足够的土地经营规模。

科技不普及,提高生产经营水平难。目前,家庭农场主大多是农村的种田能手、村组干部等,他们尽管在农村中素质相对较高,一部分人还通过学习和实践,提高了经营管理水平。但是,就多数家庭农场经营者而言,他们与现代家庭农场经营管理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对农场的经营管理大多停留在传统经验阶段,难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日趋激烈的农产品市场竞争的需要。

动力不充足,增加贷款融资力度难。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明显滞后,加之现行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家庭农场大多缺乏贷款抵押,金融机构缺乏对家庭农场经营的融资动力,进而制约了家庭农场集约化水平的提高。

分工不明显,完善社会服务体系难。家庭农场的持续发展需要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作支撑。但就现阶段而言,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还很不健全,跟不上家庭农场发展的需要。

那么,要解决以上问题,该从何处着手?可行的对策具体包括——

为了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应在明确界定家庭农场的定义和属性的基础上,加大扶持力度,制定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优惠政策。

明确主体资格,理顺市场权力关系。一是在尽快明确家庭农场的概念和内涵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建立家庭农场等注册登记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扶持家庭农场逐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二是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在推进土地流转过程中不能靠行政命令,搞一刀切、切一刀,一哄而起、一哄而上。三是各地在制定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时,不可一刀切地在全国使用同一标准,应根据当地农业资源禀赋,把经营规模控制在“适度”范围内。

(责编:万鹏、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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