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转移相对人土地所有权并给予补偿的制度。土地征收制度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尤为突出,即便在城镇化和工业化完成之后,各国在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当中,土地征收依然是行政机关较为普遍的行政行为。
美国的土地征收救济规定。美国土地征收称之为“最高土地权的行使”。美国宪法规定,“非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美国土地征收必须具备三个要件:正当法律程序、合理补偿和公共使用。正当法律程序是美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土地征收救济中同样适用。合理补偿是遵循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包括对土地的直接用途和间接用途的补偿。公共使用是征用土地的目的,征用土地必然是基于公共事业建设的需要。对于征用目的之争,仍然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美国土地征收主要包括以下步骤:预先通告;政府对征收财产进行评估;向被征收方送交评估报告并提出补偿价金的初次要约,被征收方可以提出反要约;召开公开的听证会,以说明征收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被征收方对政府的征收本身提出质疑,可以提起司法程序,迫使政府放弃征收行为;如果政府和被征收方在补偿数额上无法达成协议,通常由政府方将案件送交法院处理;法庭要求双方分别聘请独立资产评估师,由独立资产评估师提出评估报告并在法庭当庭交换;双方最后一次进行补偿价金的平等协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将由普通公民组成民事陪审团来确定“合理地补偿”价金数额;判决生效后,政府在 30天内支付补偿金并取得被征收财产。
英国的土地征收救济规定。英国制订了《强制征购土地法》。该法规定,征地部门首先必须证明其征地项目是“一个令人信服的符合公众利益的案例”,需要证明该项目带来的好处超过某些被剥夺土地的人受到的损失。当议会确认土地的使用目的有利于公众之后,用地部门才可以依法获得强制征用土地的权力。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一般应按照其受损利益的市价。“补偿金额的确定既可以通过征地当局和所有当事人双方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又可以采用土地法庭(又称土地裁判所)裁决的补偿费”。英国政府于 1949年颁布了《土地裁判所法案》,设立了两个裁判所:一是以苏格兰为管辖条件的苏格兰土地裁判所;二是以管辖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土地裁判所。二者在职能和裁判规则等方面有所差异。根据《土地裁判所法案》的规定,土地裁判所的职能主要包括很多方面:一是裁定土地征收补偿争议;二是决定有关土地案件上诉权的行使;三是裁决有关土地财产权利的归属;四是审理土地价值评估争议;五是土地税收争议上诉;六是土地登记争议上诉;七是裁定土地补偿争议;八是裁定土地协议争议;九是裁定土地优先购买权争议;十是认定因公共利益造成土地价值损失等等,内容十分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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