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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土地征收救济规定。法国土地法规定,公用征收的申请单位、被征收不动产的所有者和利害关系人,以及与公用征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因对公用目的发生争议,不服批准决定的,可以在决定公布之后 2年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违法的决定。但是提起诉讼,不影响征收程序继续进行。申诉人为了避免因征收程序继续进行可能产生不可弥补的损失,可以请求受诉法院在正式判决之前,暂时停止征收程序。一般情况下,受诉法院不轻易接受这样的请求。不服普通法院转移所有权的裁判不能上诉,只能在收到裁判书后15日内向最高法院提起复核审诉讼,由最高法院审查裁判中是否有法律错误;不服普通法院确定补偿金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不服上诉法院关于补偿金的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后 2个月内,就法律问题向最高法院提起复核审诉讼。
日本的土地征收救济规定。日本土地法对土地征收涉及的公共利益有着明确规定。土地征收的资格审批、土地征收的裁决审理、土地征收的调解,都是在土地征收委员会进行。日本国一级行政区的都道府县都设立了土地征收委员会。土地征收委员会是地方政府专门负责土地征收裁决的行政机构,主要职能是对地方土地的征收和使用进行裁决。土地征收委员会对地方政府首长负责,并独立行使职权。土地征收委员会设置7名委员,并设置2名以上的候补委员。委员和候补委员从具有丰富经验和知识的人士中推选,取得都道府县议会批准后,由都道府县地方政府知事进行任命。除由政令决定的土地征收委员会外,委员一般不采用专职方式。委员和候补委员任期为三年,除法律规定外,任职期间不能随意罢免。委员和候补委员按照都道府县的条例规定领取报酬。土地征收委员会的会议由委员相互推选的会长召集,由半数以上的出席者通过表决决定。另外,土地征收委员会还规定了回避制度,委员若是项目人、土地所有人或者关系人,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同居亲属等等,则不得参加会议和表决。土地征收委员会对土地的征收和使用一般进行公开审理,但裁决会议不公开。土地所有人和关系人可以在项目认定公告发布后,或在土地征收裁决以前,向项目人提出赔偿请求;土地所有人、关系人与项目人也可以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如果对土地征收委员会裁决中的赔偿问题存在异议,在收到裁决书的三个月内,土地所有人和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土地征收委员会的其他裁决问题,则可以先向建设大臣提起不服申诉。建设大臣认为需要重新进行项目认定和裁决时,则可启动新一轮的项目认定和土地征收委员会的裁决。此外,根据日本土地征收法规定,土地征收过程中,还有一个矛盾调解程序。在政府的项目资格认定公告正式发布以前,当事人在公益事业用地问题上发生争议时,由都道府县的调解委员进行调解。每一个案件的调解,都要有一名调解委员和其他有识之士参加。一旦收到项目认可的批准,公告发布以后,调解委员即中止调解。调解委员结束调解或中止调解时,都必须立即将经过和结果上报都道府县地方政府的知事。
上述国家关于土地征收纠纷解决的制度具有某些共性:一是以规范权力为基础,构建纠纷产生的预防机制。首先,通过立法明确和规范土地征收行为。这些国家专门制定了土地征收等专门法律制度,对土地征收的主体、条件、程序以及“公共利益”等具体情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其次,对土地被征收人进行公平补偿。征地补偿款或者由政府部门参照市场价格预先确定并公布,或者由政府与被征收人公平议价。再次,注意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建立平等的会话方式。二是保障人权,建立完善的权利救济体系。首先,通常采取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模式,救济手段比较丰富,救济成本低,救济程序贯穿土地征收过程的始终。其次,救济范围广。除对补偿价款提出异议申请救济之外,也可以对征地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即征地行为是否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出救济申请。再次,协商和行政救济通常被视为纠纷解决的优先模式,大部分纠纷都是通过政府与土地权利人进行协商获得解决。
(作者系湖南省委党校教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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