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 陈凯
新闻背景
继承法领域有很多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问题。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向媒体表示,已经着手研究修改继承法。据悉,“幸福留言”中华遗嘱库即将启动,这是我国第一个遗嘱库,遗嘱库能否破解老百姓家庭中的继承难题呢?
遗产纠纷多因无遗嘱或遗嘱不明确
2009年以来,一系列的名人遗产案将遗嘱和继承的话题逐渐推向公众视野,引起了许多讨论。当时,相声演员侯耀文遗产案、国学大师季羡林去世后遗产失踪事件、歌星陈琳自杀后爆出遗产纠纷的苗头;而在海峡彼岸,围绕台塑领导人王永庆的3300亿台币遗产,一场豪门家族争战正在上演;在香港,2007年去世的亚洲女首富龚如心的400亿港元遗产案进入了最重要的审理阶段,加上前几年沸沸扬扬的画家陈逸飞遗产案、演员古月遗产案、作家路遥遗产案、著名藏书家傅增湘遗产案……一系列文化名人的遗产案件令人目不暇接,与继承有关的话题逐渐成为社会热点。
这些名人遗产案多与当事人没有订立遗嘱或者遗嘱不明确、不规范有关。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公证遗嘱。由于书写技术的革新和社会观念的进步,在继承法修改的讨论中,对遗嘱形式的修改建议是最多的。有的学者提出应增加打印遗嘱、密封遗嘱、录像遗嘱等形式;有的学者则认为打印遗嘱容易伪造,遗嘱应当由立遗嘱人自己或代书人代为书写;有的学者认为公证遗嘱不宜作为一种独立的遗嘱形式,认为应当修改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的规定;来自公证机构的声音则反对这种意见。
由于现实生活中的状况多种多样,无论规定哪种具体的遗嘱形式,很多现实案例仍然超出了法律设想的情形。例如国外许多律师事务所把遗嘱表格提供给当事人,由当事人自行填写或勾选相关的选项,甚至由律师询问后,由律师代为勾选和填写,当事人只需签字便形成了一份遗嘱。这种遗嘱有一部分是手写的,有一部分是打印的,如果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无论是根据手写遗嘱还是打印遗嘱的要求,都无法单独被认定为有效的遗嘱。
因此有学者认为,遗嘱的成立与否应当着眼于遗嘱能否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法律不宜对遗嘱形式作出列举式的规定,应当原则性规定遗嘱成立的要求,而不对遗嘱的具体形式作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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