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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 审议法律草案实行“三审制”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草案的审议方式也有转变。立法程序也经历了一个确立、完善的过程。
上世纪80年代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并没有规范的程序。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的王汉斌回忆说,“有关部门要求,法律草案当天送来,当天就通过,连看的时间也没有,更不要说审议了。”
1983年,在一次委员长会议上,彭真让王汉斌记下他的讲话,并作为纪要,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这段讲话奠定了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的一般程序:法律草案都需两次“过堂”才能通过。
2000年实施的《立法法》,再次严格了立法程序,确定了实施至今的“三审制”。这部法律同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等法规,构成了全国人大立法运作制度的框架。
200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通知,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除了邮寄,公众还可以通过中国人大网站直接提意见。一个多月后,征集到11543多条修改意见,其中9000多条来自中国人大网。
此后,开门立法、广征意见逐渐成为全国人大立法的一道程序性措施,征集到的意见数量逐年上涨。
2005年,同时推出的程序创新还有立法听证会。
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成立以来的首个立法听证会——《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立法听证会举行。
按照“东、中、西部地区都有适当名额,工薪收入较高、较低的行业、职业都有适当名额,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从4982名申请人中,选出了40名公众陈述人。听证会进行了一天,网络现场直播使无数公众同步听到了40名公众代表,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起草部门的声音。“最高立法机关‘开门立法’让每一个人的智慧在立法中闪光”,新华社以此为标题作评述。
10余年来,程序护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数十部法律,到去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体系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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