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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勇:反腐败五大热点问题的再思考
张亚勇
2013年03月11日11:07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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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员财产公开到底需不需要有条件的部分赦免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在西方一些国家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是被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反腐败制度。这项制度在我国也并不陌生,早在1988年,全国人大便起草了一个关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并于1994年,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项目。这期间,虽然常有地方政府进行一些突破和尝试,但大多都无疾而终。这项制度推行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相关配套制度的缺乏、人为的抵制和干扰等等。但最大的困境则在于如何看待和解决以往腐败财产的问题,是新账旧账一起算,还是“有条件的部分赦免”?这个问题弄清楚了,其他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在当前情况下,采取“有条件的部分赦免” 并非赃款合法化,这虽是一种无奈之举,但却有着实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我们的目标来看,我们的目标是尽快建立廉洁的政府和政党。为早日达成这一目标,我们更应该向前看,着眼于未来,而不是纠缠于过去的历史问题,如果我们只因为官员过去的问题而不能使这项制度推行下去,无疑会拣了芝蔴丢掉西瓜,反而得不偿失,不利于我们清廉目标的实现;从反腐败成效看,面对公民知情权的需求,面对严峻的反腐败形势,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已成为我们绕不开的办法。我们现在缺的不是论证而是马上行动。“有条件的部分赦免”虽然存在一定的缺憾,但实行总比不实行好,早实行比晚实行好。因此,官员财产公示应实行“有条件的部分赦免”,即腐败分子将收受的全部贿赂匿名清退了,并且在案发后,经查实退回的赃款与实际情况完全吻合且数额不巨大、不构成犯罪的,即可得到赦免。只有这样,才能使这项带着反腐败工作大局的制度迟早付诸实施,推动早日达成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标。

(责编:万鹏、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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