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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吏考课制度中的“官德”
张晓玲
2013年02月28日09:36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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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的考课已经制度化、法律化,其官吏系统考评体制之完善居历代之首。唐朝统治者遵循“德礼为政教之本”,更加强调德礼在治国中的作用,同时他们也深知“致安之本,惟在得人”(《贞观政要·择官第七》),因此在考课制度中贯彻以德为本的思想。唐朝制定的考课法规主要有“四善二十七最”和“四等法”。《旧唐书·职官二》有详细记载:“凡考课之法,有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善状之外,有二十七最:……一最以上,有四善,为上上。”这是对流内官吏考课的法定标准,“四善”专指品德操行,“二十七最”主要是根据不同部门的职责规定的具体能力标准。唐朝对流外官则按四等第进行考课,《唐六典》规定:“流外官本司量行能功过,立四等第而免进之:清谨勤公、勘当明审为上;居官不怠、执事无私为中;不勤其职、数有愆犯为下;背公向私、贪浊有状为下下。”上述考核标准的顺序,充分反映出唐朝首重道德品行,而才能绩效居其次的考课取向。

  宋、元、明、清各朝在考课制度上均有变化,但在很多方面包括对官员的德行要求上大体沿袭唐代旧制,宋代的《守令四善四最》考课法和金代的《四善十七最》考课法,其中有关品德标准的“四善”完全照搬唐代“四善”的内容。明代开国君主朱元璋虽厉行重典治世,但也强调“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合治观,曾于洪武六年“令有司察举贤才,以德行为本,而文艺次之。”(《明史·选举志三》)其对为官者的道德品行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清代考核内容标准为“四格”、“八法”,“八法”系指贪、酷、罢软无力、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与明制同,对官吏道德品行的考察依然是主要标准。

  总之,中国古代在对官吏的考课制度中将德与绩两者结合起来,并凸显德的优先地位,特别注重官员的清廉节操。通过褒善惩恶、奖优罚劣,来保障职官队伍的活力和效率,其中一些规定和做法,至今值得我们珍视和借鉴。

  (作者单位:西安理工大学法律系)

(责编:万鹏、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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