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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吏考课制度中的“官德”
张晓玲
2013年02月28日09:36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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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朝崇尚法治,在国家治理上反对“礼治”,强调“垂法而治”。虽根据不同的职务和职事分别制定了考课标准,但仍通过制定法律规定所有官吏应当具备的个人素质和修养,敦促官吏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修养。睡虎地秦简中的《为吏之道》集中反映了当时秦国官吏职业规范的基本要求,其中确定“五善”与“五失”的考课标准,“五善”即“一曰忠信敬上,二曰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恭敬多让”,可见当时十分重视对官吏宽厚仁爱、亲民行善的道德品行的考察。《为吏之道》载:“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凡治事,敢为固,谒私图,画局陈以为耤。肖人聶心,不敢徒语恐见恶。凡戾人,表以身,民将望表以戾真。表若不正,民心将移乃难亲。”强调的是官吏应该廉洁自律,要严格按照法律来办事,不徇私情,决不能为人情所阻碍,要为人正直正派,胸怀正气,为民表率。

  汉承秦制,虽有发展仍一脉相承,考察官吏亦不出品行、能力两方面。汉代官吏选拔与考课不分,考选合一,许多选拔官吏的标准亦即考核晋升官吏的标准。其法定的主要标准为“四科取士”和“光禄四行”。“四科取士”为:“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四曰刚毅多略……皆有孝悌廉公之行。”“光禄四行”为“质朴、敦厚、逊让、节俭”(《后汉书·百官志》)。由此可见,德被置于选官考察的首位。而伴随着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礼义道德性的官吏职务规范更是对官吏的道德素养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魏晋南北朝是大混乱大分裂时期,皇权相对弱小,但考课制度仍然存在,而且独具特色,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诏考课百官。晋武帝颁五条诏书作为管理和考核官吏的五条标准,“一曰正身,二曰勤百姓,三曰抚孤寡,四曰敦本息末,五曰去人事。”(《晋书·武帝纪》);西魏文帝时发六条诏书:“一曰先修心,二曰敦教化,三曰尽地利,四曰擢贤良,五曰恤狱讼,六曰均赋役”(《北史·苏绰传》);北魏孝文帝曾规定:“自今牧守温仁清俭、克己奉公者,可久于其任。岁积有成,迁位一级。”(《魏书·高祖孝文帝纪上》)不难看出,品行要求首当其冲。

(责编:万鹏、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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