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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德:源头反腐尚需制定三部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马怀德
2013年02月27日15:45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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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反腐要高度重视法律作用。从目前我国的反腐败法律制度看,我们先后制定了刑法、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还有大量的反腐倡廉的政策文件,基本上涵盖了可能产生腐败的方方面面,数量不可谓不多。

但为数众多的法律制度没有有效遏制腐败高发多发的势头,原因是我们还缺少几部关键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对于反腐倡廉具有决定性意义。我认为,按照十八大报告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的要求,应该重点制定三部法律。

一是《重大决策程序条例》。所有腐败案件都与官员的个人权力不受制约有关,虽然我们推出了全委会票决制、差额选举制度等党内民主制度,但是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并没有解决。真正解决一把手权力过大的问题,必须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制度和程序。一方面,随着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主要类型的行政行为进入了法治轨道。但是,行政决策行为仍无法可依,违法不当决策时有发生、红头文件泛滥,利用各种行政手段设租寻租的现象也屡禁不止。另一方面,虽然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中均对行政决策程序提出了要求,但囿于这些规定和要求只是政策要求,也只对行政决策有一定约束力,无法涉及党委决策,难以用法律形式约束领导干部的决策权,因此,加快制定规范决策行为的法律显得十分必要,这是从根源上预防腐败的有效途径。为此,应当尽快制定《重大决策程序条例》,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和党委的决策权,健全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

(责编:万鹏、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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