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新
2013年02月18日08:43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以行政相对人权利制约行政执法权。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利是本位,权力服务、服从于权利。行政执法权的授予、配置和运行必须着眼于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主体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主体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发展。应预先设定法律程序,赋予相对人一定的防卫权利,如知情权、申辩权、质证权、要求回避权等,让行政执法的每一个环节都受到约束,从而充分保障和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以程序制约行政执法权。在法律领域,程序是与实体相对应的一种法律形态,具有相对独立的价值。在程序观念发达之前,实质正义受到的关注更多,程序被视为实现实质正义的工具。随着法治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单纯追求实质正义而忽视正义的实现过程,其结果不仅可能造成实质正义难以伸张,而且可能危害民众权利。对于行政执法程序而言,公开是其精神内核。必须大力推进行政执法权行使的公开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以责任制约行政执法权。依法行政的一个基本特征是行政执法权不能脱离责任的制约而独立存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权责一致,依法定责、依法督责、依法究责,以责任制约权力。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有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当前,亟须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尤其是问责和引咎辞职制度。这些制度填补了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之间的空白,为行政执法权的良性运行注入道德伦理价值。
以制度体系制约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重要方式,如果缺少有效的监督制度,行政执法就可能偏离法治的轨道。因此,现代各国均非常重视建立强大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体系,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地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制约。尽管各种监督的效力不同,但是都不可或缺,并且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应当更加重视监督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
以救济制约行政执法权。权利与救济不能分割,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行政执法权体现国家意志,是一种公权力。当行政相对人受到来自公权力的侵害时,其无法凭借自身的力量与之相抗衡,只能借助于国家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我国现有的行政执法救济体系包括行政复议、信访、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诉讼等多种制度。当前,应进一步对行政执法救济体系进行完善。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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