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到的依法治国、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等内容相呼应,中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入地阐释了新一届党中央反腐倡廉的战略布局,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十八大报告也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那么,什么样的制度能把权力关住,使权力的行使者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呢?
提高惩戒力度,建立不敢腐的惩戒机制
什么样的惩戒机制能使“位高权重”的官员不擅权、不谋私、“不敢腐”呢?古今中外,无论是封建统治者还是西方民主国家,都设立了各种惩戒机制,虽然动机不同、效果各异,但其成败得失,都可供我们借鉴。经济学家认为,作为理性人的官员在预期的腐败收益大于预期的腐败的可能代价的情况下,会选择腐败。腐败的收益是官员收受的贿赂的多少,而代价则是受到的惩罚的大小乘以被惩罚的概率。一个有效的惩戒机制是惩罚的力度大而且发现腐败被查处的可能性高的机制,使得预期的惩罚远大于预期的收益,而不敢腐。因而提高惩戒力度是一个通行的做法。香港廉政公署对公务员腐败的惩罚是在依法判刑的情况下,会取消犯罪者退休后领取的数额不菲的退休金。但是一味的严刑峻法并不一定有效。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立下包括活剥人皮在内的严刑峻法,以图威慑大小官员不敢腐败,但明代的腐败却屡禁不止。为什么历朝历代的严刑峻法无法有效阻止腐败呢?因为仅仅提高惩戒力度并不足以有效阻止腐败,因为一方面很多官员都能通过营私结党、建立权力庇护关系,从而降低腐败被发现、被惩罚的概率。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当时的制度缺乏“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因此,我们现在的反腐倡廉,一方面要适当提高惩戒的力度,加强反腐败的力度,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全党全国人民相信,“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另一方面则是要从防范机制和保障机制上着手。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建立不能腐的防范机制
什么是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如何才能建立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习总书记提出“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只有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才能做到不能腐,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发生。
党要管党,预防腐败,关键在党。习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好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关心爱护纪检监察干部。”党要真正做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反对任何特权思想、特权现象。而且从一些具体的改进工作作风入手,取信于民。
解决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得不到制约的问题,关键在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在党内要做到加强党内民主,切实实行民主集中制,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各级党委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决策权和立法权,各级政府行使执行权,各级党委纪检部门、各级人大和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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