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
一个完整的政治体制包含四个环节:选拔政治领导人、决策、管理(包括政策实施和民众参与)和监督。西方选举式民主只覆盖政治体制的第一个环节, 无法解决选举之后民选领导人在决策、管理和监督过程中的贪污腐化问题。由此,“协商式民主”和“监督式民主”应运而生。协商式民主主要针对政治决策与管理环节。陈家刚在《协商民主》一书中总结协商式民主是一种通过讨论说服赋予立法和决策合法性的治理形式。十八大报告中也首次提及协商式民主,即“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而监督式民主则主要针对政治监督环节。美国学者迈克·舒德森最早提出这一概念,核心观点是政治制度良好运转的关键在于对官员选举之后的有效监督,而非竞争性选举。各种舆论和机构监督都是典型的监督式民主。
选举式民主确保领导人选拔公开公平,协商式民主能使政治决策和管理得到有效协商和审议,监督式民主则对领导人选举之后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三者有机统一,才能完整覆盖政治体制的四个环节,从而实现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从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伟大实践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既有选举式民主,又有协商式和监督式民主,本质上是一个“三合一”的民主模式:村级直选和干部推荐票制度等属于选举式民主,人民政协制度和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等属于协商式民主,而村务公开和县权透明等属于监督式民主。
但仅仅梳理出“三合一”的民主模式还无法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获得击败西方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领导权和话语权制高点。完成这个重任需要引入“阳光透明式民主”的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