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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破解“三农”融资难题
张明旭
2013年01月29日13:46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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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农村金融高速发展,为农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融资难”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严重制约“三农”问题的解决。

导致“三农”融资难的主要原因

(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一是国有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体制、机制相对落后,难以发挥农村金融骨干作用;二是国内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受利益驱动,大量原来在农村的机构纷纷撤销,涉农业务占比不断下降;三是农村集体合作金融组织——农村信用社势单力薄、包袱沉重,各自为战,功能落后,难以承担农村金融重任;四是邮政储蓄银行定位不清楚,服务功能不完善,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五是农业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机制不健全、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六是国家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二)农村金融机构没有建立起适合基本国情的经营机制。农村人口多、相对素质低;农村人均可耕地少、贫富差距大;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社会化生产水平低;国民经济发展中农、轻、重不协调、农业基础差、发展缓慢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但从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看,由于自主创新不够,其经营理念、信贷产品、服务手段尚不能完全适应中国国情。

(三)农村现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制约农村金融业务的有效发展。目前我国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经营形式,导致生产规模小、可用于贷款抵押担保的资产少,抵御自然风险能力差。农村集体经济基础薄弱,缺少产业支撑,负债能力低。而我国农民由于受长期二元经济的影响,人均占有和可支配的资源少,综合素质相对较低,所获得的金融支持必然有限。

(四)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尚未建立。一是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只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家;二是涉农金融机构体制、机制落后,贷款不良率高;三是部分农村金融存在“弃农、脱农”倾向;四是贴近农村、方便农民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增长缓慢,农民融资成本高;五是缺少专门服务于“三农”的各类保险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

(五)农村金融立法相对滞后。一是缺少农村金融法律、法规,现有的《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没有专门考虑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特点,国家也没有制定农业政策性银行法;二是缺少农业合作金融法律、法规,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大都诞生于上世纪50年代,但至今仍没有制定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律、法规;三是相关抵押、担保法没有认真考虑我国农村人均支配的社会资源少、农民人均收入长期较低等实际情况。

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农村大量资金流向城市,农村金融市场萎靡不振,农业、农村、农民“融资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责编:张湘忆、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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