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12月 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 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同时,他也指出,当前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纵观世界各国,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根据其审查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一是国会(议会)违宪审查制,是指由国会(议会)自己行使违宪审查权。这种违宪审查制按照是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默式的国会(议会)违宪审查,即立法机关在立法之前已被认为经过立法机关自身的默式审查。这主要是指英国。另一类是明式的国会(议会)违宪审查,即用明式的方式规定议会有权进行违宪审查。主要有厄瓜多尔、葡萄牙及原东德等。这些国家一般都在议会内部设置专门的委员会,依据一定的程度代表议会行使违宪审查之权。另外,瑞典对宪法委员会负责的监察专员也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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