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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它是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按照法院是否可以主动对法律合宪予以审查又分为二类。一类是法院无权主动审查法律是否合宪,必须与具体的诉讼案件相结合,特点是法院或法官不能离开具体的案件或诉讼,自己主动审查法律行为是否违宪,以美国、日本为代表;另一类是不必与具体诉讼案件相结合,法院可以主动进行抽象审查,如哥伦比亚、巴拿马等一些拉美国家。
三是欧洲式的专门机构审查。按照审查机构的性质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制,属司法性质,它通过设置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其代表国家有意大利、德国等。另一类是特别委员会违宪审查制,即在国会(议会)和法院等国家机关外设置一个既非司法性质也非行政性质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审查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其中尤以法国为代表。
作为后发国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监督制度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现在看来,国会内部的审查机制以及法国式的宪法委员会效果不佳,而以中立的司法判断的方式效果较好。同时,考虑到我国的制度设计,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自己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由其制定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国家机关由其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对其制定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只能无条件遵守。就立法机关所立之法,在我国的现行体制下,只有立法机关自己能够监督。因此根据我国现行体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一个专门的违宪审查委员会来对各级立法机关的立法予以监督,专司全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是否违宪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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