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启辉
2013年01月14日08:0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我国正处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行政管理任务繁重。构建多元化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是行政法制建设的重要议题,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行政信访、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四大机制应准确定位、分工协作,共同构建一个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与权利保障系统。
信访是行政行为失当引起纠纷的解决机制。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时,一般不能诉诸行政诉讼化解。解决行政行为失当引起的纠纷,需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可以在各级人大设置独立信访机构,由其通过调查、质询等手段了解投诉案件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意见行事。这样,信访以相对独立的地位解决不当行政问题,既可以弥补目前行政救济的空白,又能够克服信访与行政复议在职能上的交叉,从结构上优化行政纠纷化解体系。
调解是运用广泛的有限解决机制。调解化解纠纷的核心在于,纠纷主体双方在意思自由之下就争执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以结束纷争。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贯穿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中,但它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适用,即只有在因行政行为合理性问题而产生争执时,才能适用调解。行政纠纷因行政权力行使而产生,可以因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引起,也可以因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产生。前者属于一般权力关系纠纷,行政主体代国家行使行政权,必须依法行政,而没有处分自身行使的行政权力的权限;后者属于合理性争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有裁量余地。只有在因行政行为合理性问题产生争执时,调解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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