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劳教一事提起诉讼,2012年11月法院裁定驳回任建宇的起诉。任建宇劳教纠纷案在司法权介入后又卡壳,反映了当前劳教制度困境导致的司法两难境地,也引起了人们对劳教制度改革的思考。
劳教制度的由来
劳教即劳动教养的本意是指与学校教育对称的生产训练,目的是培养劳动的人生观。我国劳动教养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革命式的劳教初步奠定阶段,其标志是1957 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颁布,此时的劳教是作为政治工具而存在的。二是“事实劳教”泛滥阶段,主要是“文革”期间公检法被砸烂,事实上的劳教,如农场劳动、“牛棚”改造则大量存在,此时的劳教被泛化和滥用。三是社会管制式劳教的发展壮大阶段,劳教制度的重建始于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但正式发展是1982年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此时的劳教主要是保障治安的管制手段。
自《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发布后,一些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扩大了劳教的适用范围,致使劳教权力行政化、地方化,劳教成为维稳工具的态势十分明显。当然,劳教制度也有局部改进,比如律师可代理劳教案件,实行聆讯制度,最高劳教时间缩短为两年,还有针对外国人不适用劳教等。但这些改进措施,因缺乏具体的实施机制而收效甚微,劳教的制度性风险暴露无遗。
劳教制度的困境
劳教在我国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其利弊皆存,尤其是接二连三的访民、维权人士被劳教,使得劳教的制度困境更加明显。
首先,劳教制度与《宪法》、国际人权公约、《立法法》以及《行政处罚法》的精神不相符。劳教不经司法程序就限制、剥夺人身自由,不符合我国《宪法》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任何公民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的规定,也不符合《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除非依照法律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的规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只是行政法规,不符合《立法法》的“涉及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规定”的要求。此外,劳教属于行政处罚的性质,而现行劳教制度并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可以说,现行劳教制度成了“法外之法”。
其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主要是对被劳教者权利的宣示性规定,疏于权利被侵害后的救济性规定。更重要的是,该试行办法主要针对被惩罚者义务的落实,而疏于对劳教部门权力的限制和制衡。实践中的劳教处罚对象抽象而且被放大,劳教处罚权力集中而且被僭越,劳教处罚程序则简单且不透明。因此,劳教事实上演化为“法外之刑”。
劳教制度的改革
现在,查遍媒体和网络,对劳教改革的意见和观点越来越多,这很像10年前孙志刚事件后,废“收容遣送”而改为“社会救助”的舆论氛围。尤其是在2012年8月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删除了“劳动教养”代之以“强制性教育”,之后开始在兰州、济南、南京、郑州进行劳教改革试点。2012年10月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发布会上姜伟表示,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存在问题,改革劳教制度已形成社会共识。
劳教制度改革涉及既得利益群体之间权力的调整分配,甚至涉及社会结构的再造。因此,需要从以下三个向度进行改革。
一是司法化。劳教制度问题的核心不在于劳动,而在于逮捕权可能被行政甚至地方行政滥用。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对正义的饥渴不能再用非正义的手段解决,涉及公民人身自由,非经法律程序和法院审判,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限制,更不能剥夺。因此,违法行为教育的矫治应交给法院专门设立的治安法庭来审理。司法化能引入律师参与、当事人申辩、公开审理等庭审规则,能确保教育矫治适用的司法的专业性,防止再度陷入劳教权限不明被随意僭越的困境。同时,司法化还能一并解决“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上瘾人士的强制戒毒”的司法裁决问题。
二是平衡化。法治不仅要驯服暴力,而且要否定虚无。推行司法化后,应当根据“权责同源”的原则,将公安机关的提起权、法院的审理权、检察院的监督权以及人民的监督权进行制度化设计。按照党的十八大部署,要“健全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人民监督权力的指向,质询、问责、引咎辞职、罢免的落实,给未来教育矫治权力的平衡安排指明了方向。
三是公开化。不公开的暗箱操作是劳教程序的最大弊病。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让人民监督权力的必要条件。以程序理性保证教育矫治判决的结果理性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大力推进信息公开,教育矫治所涉及的“公务”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一律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加大人民群众参与的力度,完善教育矫治的人民陪审、专家参与、律师参与和群众听证程序。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党的十八大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司法民主下的人民不再是一个抽象的政治符号,而是从政治话语的圣坛上走下来依法享有权利和自由的公民。我国劳教制度改革三个向度的转化,是对人民的公民认同,是从革命式、管制式到法治化的转变。
(来源: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