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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司法体制改革应体现“三个取向”
李林
2013年01月07日13:59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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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的新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去年“12 4”讲话的新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应当更加重视改革的顶层设计,努力使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体现宪法原则和宪法体制,体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及体现尊重司法规律和司法属性的取向。
  体现宪法原则和宪法体制的取向,就是要坚持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发展目标,坚持以宪法的最高权威、最高法律效力和最高法律地位推进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坚持宪法思维和宪法权威,增强宪法意识,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在宪法思维看来,立法是以民主为核心价值取向的表达人民意志的“分配正义”,行政是以效率为核心价值取向的实现人民意志的“执行正义”,司法则是以公正为核心价值取向的保障人民意志的“矫正正义”。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终结机制。司法体制改革体现宪法取向,就是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坚持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切实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最根本的就是要从体制、机制和事实上切实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国家属性,切实保障并依法监督它们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

(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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