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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司法体制改革应体现“三个取向”
李林
2013年01月07日13:59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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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取向,就是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价值和法治原则,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和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国家意志相统一的集中体现,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依法治国的和平时期和法治社会,法治思维在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过程中,是政治思维、意识形态思维、行政思维、经济思维以及社会思维的集大成者,法治方式在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过程中,是道德方式、政治方式、意识形态方式、行政方式、经济方式的集大成者。因此,依法办事,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严格执法,捍卫社会主义法治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保证公正司法,就是保证党的事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应当按照十八大报告和“12 4”讲话精神,学会并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设计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体现尊重司法规律和司法属性的取向,就是要在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关于国家审判权、国家检察权的合理分工与科学定位的基础上,在社会主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轨道上,坚持人民司法的科学性、规律性和客观性,更加尊重司法规律,认同司法属性,保障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信力,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使司法制度及其功能真正体现司法的本质要求和属性特征。
  “三个取向”是对前一阶段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补充、完善和发展,而不是对以往司法改革的全面否定和改弦更张。国家政体中之所以有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不同分工,之所以有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不同设计,就是因为它们有着不同的角色、功能、价值、职责和运行方式等的不同分工和属性特征。这些符合国情和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规律的制度安排和权力分工,在得到国家宪法确认后,就具有宪法上的最高效力,应当得到全面落实。以往有关司法的某些提法和改革,存在与宪法、法治和司法规律内在要求不尽一致的现象。尽管这些现象在过去特定历史条件下有某些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和依法执政的新形势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尽快调整到体现宪法、法治和司法规律取向的轨道上来。

(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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