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对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设,作为全球公认的“阳光法案”、反腐利器,官员财产申报公示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逐步推进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已成为中央和全社会的共识。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就是健全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的重要举措。在中央纪委组织的专家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呼吁尽快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高度瞩目,代表了公众对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强烈期待。实践中,近期多起地方政府“提速治腐”的现实案例,如广东40天查处5名官员,让人们见证了政府对腐败行为的“零度”容忍。民众熟练运用新媒体,越来越多的网络曝光和搜索,也在倒逼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付诸实践。
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广东提出要争当全国反腐倡廉建设排头兵,开展官员申报公示的探索。12月4日,广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黄先耀接受媒体采访透露,广东省纪委研究和借鉴了港澳地区以及其他国家的经验,选择试点地区,开展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并在一定范围公示的试点工作。根据《从严治党五年行动计划》的要求,2014年前完成试点,并逐步推开。在总结几个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下一步将根据省委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同时,《行动计划》要求从2013年起,推行考察对象廉政报告制度,考察对象在接受组织考察时,要如实填报个人家庭财产、投资经商、廉洁从政等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在谈话对象中公开。公众对广东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改革试点抱有厚望,笔者从如下四个方面谈谈对广东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思考。
一、广东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选择了适当的突破口
广东官员财产公示,包括试点的领导家庭财产申报公示和考察对象廉政报告公示制度。根据媒体报道,试点地区已经敲定,为珠海横琴、广州市南沙新区、韶关市始兴县。虽然仍然是基层试点,但在统筹安排下同时在一个省的三个地方开始试点,是前所未有的。一县两区分别位于广东的北部、中部、南部,始兴县历史悠久、各项制度健全,珠海横琴新区、广州南沙新区虽然地域较小,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却比较成熟,可见试点具有典型性。而且三地涉及的干部级别不同,创新点也有所不同,有利于积累在不同条件下制度运行的经验和教训,形成某些控制负面效应的经验,可以把试错的成本分散化。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在三地实施过程中不断纠错与修订,待这种制度变迁取得较为显著的增长绩效,对其他地方产生辐射和借鉴意义,再全面推行改革,就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因不确定性而招致的高风险,降低制度创新风险。推行考察对象廉政报告公示制度,要求考察对象为满足公众知政权放弃部分隐私权,符合选人用人德才兼备的根本标准,是官员选拔任用的题中之义,是“以增量改革带动全面改革”的战略思维的体现,可以降低改革的实施成本和摩擦成本。
二、广东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有一定制度性安排
此前许多地方都对官员财产公开进行试点探索,这些“试点”多为有改革意识的领导自发倡导的公示尝试,大多只是由市县级层面主导,很多试点因种种原因最终“昙花一现”。而广东的试点虽然仍为县区层面,但却由省级党委政府按照《从严治党五年行动计划》,统一规划部署,广东省纪委牵头组织,有省市两级预防腐败局对相关制度进行改革与创新的措施跟进,是有指导、有组织、有部署、有总结的,并承诺2014年前完成试点。
这种制度性安排,列出时间表统筹推进,具有重大意义。一是从制度培育层面上,在保证了制度的系统性、连贯性、可持续性的同时,给制度完善及规则的生成和作用提供必需的时间。为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各个环节做好战略细化和环节细化、提高其操作性留有充足时间;为建设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相互支撑的制度体系,如社会诚信体系、信息统计的体系、实名制财政体系、预防资金外逃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留有空间,使其在各项体制改革中联动配套。二是从降低制度变革阻力上,一方面试点干部的切身感受会产生示范作用,从而使改革产生自我强化效应,即促使人们转换观念、从而提高财产申报制度目标群体对制度的认同,并化解因缺乏认同感产生的实际阻力。另一方面清晰的时间表将使得领导干部警醒,使得他们会逐渐形成适应性预期,即认识到这项制度未来还会继续推行,个人会调整自己的行为,从而将减少这项制度持续下去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试点地区以外的其他干部会注意自我监督,在金钱、财物的诱惑面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抑制非法收入,有利于提升官员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端正干部队伍风气。三是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清晰的时间表彰显了广东反腐的决心,给了公众一个较为清晰的期限,使其有一个明确的期盼目标。这给改革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也把自己置于了公众监督的压力之下,确保改革的如期推进。
三、广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需要积累制度成果
建立一个新制度的过程实质上是利益格局的调整过程。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防止腐败发生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压缩权力寻租灰色空间的利器,因而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一个“非帕累托改进”式的改革,必然存在巨大阻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如果仅仅依靠个别地方自发试点,很难深入、持久和取得预期效果,之前其他地方试点的现状也说明了这一点。广东制定了《广东省从严治党五年行动计划》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而其作为一个省有条件更进一步,可以运用其拥有的地方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不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在国家立法条件不够成熟时,地方立法可先行一步,发挥“立法试验田”的作用,为国家立法提供经验。广东是最早实行改革开放的省份之一,发挥其立法所具有的先行性、试验性和创制性特点,使得不少先行性法规在我国立法发展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八大后中央对反腐高度关注,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广东身处有利的政策和民意环境,如果广东从立法的角度去保障和推动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这样可能更有利于长远地设计和运行这项制度,也能使这样的试点不仅是地方层面的试点,而且具有某种全局性的价值和意义。当然各地的探索仅仅是局部试点,要打破僵局,就需要有进一步改革的决心和智慧,防止改革的碎片化,将成熟的实践经验通过制度的顶层设计来实现,在民主政治建设的总体格局中来把握,将之上升为全国性的制度规范,制定法律,为改革创新积累制度成果。
四、广东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设计需要进一步科学化
完整的财产公示制度应该包括:申报、公示、监督、问责这四个重要环节。对于公示的范围和公示对象,广东的表述是“开展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并在一定范围公示”,“推行考察对象廉政报告制度,考察对象在接受组织考察时,要如实填报个人家庭财产、投资经商、廉洁从政等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在谈话对象中公开”。可见,这里的公示不是向全社会公开,而是有限范围内的公开,已经试点的横琴新区就是这样运行的。笔者认为官员财产申报范围和公开的范围与渠道取决于公众的知政权。作为社会主体的公众有权了解官员的年龄、学历、经历、道德、能力、财产等情况,官员则有向公众公开自己信息和活动的义务。任何人出任公职,都必须部分地放弃其作为普通公民所应享受的某些权利,尤其是需要认识到官员的隐私,特别是和其任职、廉洁密切相关的隐私不能再受到隐私权的保护。
虽然,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也要保护官员必要的隐私,一定范围内的公开也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关键在于公开,本意在于让财产的状况和变化在阳光下运行。因而在设计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时,就必须把申报和公开紧密联系起来,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公开,鼓励民众行使监督权,让民众获取相关信息的成本更低,监督更加便捷。如果不能彻底地公开,难免有内部监督之嫌,也不利于加大民众对官员的监督力度。监督、问责也是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重要环节,决定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真正有效,留有很多空间需要继续探索。
广东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试点在不断推进和完善过程中,成效如何还有待于实践检验,但对于第一个统筹推进的省级试点,我们期待其能提供立法和实践经验,作为催化剂有效推动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最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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