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过度的收入分配差距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消极作用
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容易加剧社会矛盾,引发社会不稳定,危及到经济可持续发展。随着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断扩大,其负面影响逐渐显现,并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障碍。这种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对社会稳定、对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对和谐社会实现的不利影响。
1. 收入分配差距过会大挫伤低收入群众的劳动积极性
国际上通常认为基尼系数达到0.4是收入差距的警戒线,一旦基尼系数超过0.4,表明财富过度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社会就可能有发生动乱的危险。2002年,我国基尼系数超过0.4,达0.45,2010年上升到0.48。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一方面会对社会成员参与经济活动的心理产生巨大的冲击,影响人心所向,成为滋生社会不稳定的心理温床。群众对劳动致富带来的正当经营收入差距具有一定承受力,但对行业垄断、非法寻租等非正常途径产生的过大的收入差距,不满情绪强烈。而社会失衡心理蔓延扩散,将大大降低劳动者参与生产的积极性,加剧人们对收入分配不公的不良印象,进而使社会成员尤其是社会底层成员的心理承受力极度下降,参与生产的热情大打折扣,甚至出现破坏社会信用和经济秩序的行为,影响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收入分配差距特别是绝对贫困的存在,容易导致社会结构失衡甚至畸形化发展,激化社会阶层矛盾,影响社会稳定。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已经开始伴随明显的“两极分化”的特点,如果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将引发群体性贫困或区域性贫困,导致群体性矛盾和和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从而有可能恶化社会秩序,威胁社会稳定。
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不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
正确认识并处理好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不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而且关系经济的良性循环。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四个环节。生产与分配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生产决定分配,分配促进生产。没有经济的持续增长,分配就没有可靠的物质基础;没有合理分配,增长也会缺乏持久动力和稳定的社会环境。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具有“连带效应”,会对消费和生产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形成影响经济持续发展的恶性循环。
一方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会对消费产生负面影响。有效需求是经济增长的原动力,而消费需求的增长又是与收入增长正相关的。一般来说,居民收入水平越低,边际消费倾向越高;居民收入水平越高,边际消费倾向越低。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呈“倒二八”分布,即20%的高收入储户拥有80%的储蓄余额,而80%的低收入储户仅拥有20%的储蓄余额。随着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断扩大,财富过多地集中在少数高收入者手中,但拥有大量财富的高收入者的平均消费倾向较低,购买力相对过剩;大量具有潜在消费需求的低收入者的平均消费倾向较高,但购买力严重不足,这种收入水平与平均消费倾向的不协调结合,必然不能使这种需求转化为有支付能力的有效需求,造成整个社会平均消费倾向的下降,进而导致使社会需求总量有限,有效需求不足。
另一方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会对生产产生不利影响。消费和生产是对立统一、互为依存的关系。没有消费的认可,生产的价值就难以得到体现;只有存在一定的消费数量和合理的消费结构,才会有持续的生产发展。但我国的现实情况是,有支付能力的高收入者没有继续扩大消费的意愿,而有消费意愿的低收入者又没有支付能力,这就会导致“生产过剩”。首先,“生产过剩”会使许多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开工不足,裁员减产甚至停工破产,企业利润率下降,相关利益者收入降低,进而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使投资总量减少,影响经济增长。其次,投资信心及投资总量的减少会影响社会就业岗位的增加。就业是民生之本,对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关键作用,而就业岗位的有限增长使大量低收入者通过就业提高收入的途径受阻。再次,随着企业投资信心不足、效益下降,会影响到经济的健康发展,而经济的发展状况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国家财政收入的规模。随着国家财政收入增长的放缓,国家财政对低收入者和低收入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减弱。这样,又进一步加剧收入分配的差距,使经济发展进入“恶性循环”的怪圈。
3. 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各阶层民众都享受到了改革开放带来的实惠,城乡居民收入普遍提高,生活水平显著改善。与此同时,各种社会矛盾也愈发凸显出来。研究表明,庞大的中等收入阶层对社会收入差距具有较强的调节功能,对社会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具有较强的缓冲功能。在发达国家,中等收入者所占比重普遍在60%-80%之间,呈“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结构。但从我国目前的收入分配格局看,中低收入阶层比重仍然偏大,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还是金字塔型结构。据测算,2002年我国只有7%左右是中等收入者,而按全面小康社会的标准,中等收入者比重应该在50%以上,就是说,为了达到全面小康社会的标准,从现在起每年平均至少要增加2个百分点。 近年来,我国这一比例在稳步上升,但与高速增长的GDP相比依然不相匹配,所期望的“橄榄型”结构并未出现 ,收入分配差距持续走高的态势未能明显缓解。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容易滋生社会不满情绪,再加上部分高收入者的收入是通过腐败性、欺诈性、垄断性等不合理甚至非法手段获得的,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弱势群体的不公平感,激化了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严重影响着社会和谐,也不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因此,如何更好地协调好收入分配关系,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推进社会公平,即是摆在中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战略面前的一个重要选择和挑战,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选自发展和改革蓝皮书·中国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报告No.5《以民为本: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10年(200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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