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基层组织的变化与乡村秩序的新构建
一般认为,乡村社会秩序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三个方面:宗族、乡里组织、士绅阶层。如果说乡里组织更多地扮演着国家权力在乡村执行者的角色的话,那么宗族和士绅则在一定程度成为社会力量的代表。从历史来看,无论是保甲、宗族还是士绅,在明清时期都发生了诸多变化,这些变化导致了基层权力结构与地方社会共同体构成的多元化和复杂化,从而促成明清基层社会秩序的新构建。
就士绅阶层而言,自宋代开始,随着印刷、书籍与教育的推广,官僚士人阶层不断发展,出现了所谓“士的地方化”趋势,但直到明代,士绅才真正成长为一个在地方社会发挥广泛作用的领导阶层。考诸史实,士绅在基层社会控制中具有双重身份和功能:一方面他们享有国家赋予的政治经济特权,通过盘根错节的关系网络与官府保持着密切的关系,俨然代表官方对本地乡村进行统治,形成“乡村绅治”局面。另一方面他们又作为地方利益的代言人,不时向官府和朝廷反映基层社会的要求和愿望。正是源于在地方公益慈善活动、公共工程建设中所积聚的地方性权威,使得面临地方叛乱和农民起义之时,他们能有效地动员和组织民间力量,维持地方秩序。
作为血缘与地缘的结合体,明清时期的宗族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出现了组织化与庶民化趋势,宗族的普遍化使之成为基层社会重要的民间组织。宗族通过以族规、族长、祠堂为核心的组织管理系统,以族田、义庄为核心的救济保障系统,以祭祀、族谱、族训为核心的礼仪教化系统,对家族内部实行有效的管理,形成较稳固的家族社会秩序。明清宗族在庶民化的同时,也出现政治化的趋向,在清代保甲制度运行实态中,许多地方都出现了由宗族各姓氏、各房分轮充保甲职役的现象,也就是说宗族与保甲在基层运作过程中处于一种相互重叠的状态。
而从明清乡里组织而言,里甲与保甲在乡村推行过程中,面对或聚或散的乡村聚落形态,大体都采取了一种“地域化”倾向,即尽可能向地缘性的村庄靠拢,以适应现实的村社结构。对于宗族势力,政府在允许民间祭祀始祖、创建宗祠的同时,也通过批准族规、设立族正的方式加以引导和利用。总的来说,明清时期宗族对国家的依附和支持多于对抗。同样,面对日益扩张的绅权,在晚清保甲制度的建设中,许多地方官员将原本游离于乡里制度之外的士绅正式纳入到保甲体制中,出现了乡里职役的“士绅化”。
保甲制度对于宗族组织与士绅阶层的吸纳和融合,体现出明清乡里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这些变化意味着清代国家权力渗入控制基层社会更为复杂了,同时也反映出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直接控制的削弱。但与此同时,地方上绅衿等中介势力的作用则显得更为重要,由于这些中介势力作用的加强,基层社会的自治化倾向与国家政治体制上的中央集权趋势得以调和甚至统一起来。当然,这种统一又是在充满种种矛盾的状态下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