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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美丽中国 实现永续发展——访中央党校教授李宏伟
2012年11月21日13:43   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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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要加快制度建设

记者: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强调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您认为重点应放在哪些方面?

李宏伟: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十八大报告重点强调了四个方面:

首先,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长期以来,受GDP的影响和左右,在某些地方,先把经济搞上去再说成为普遍看法,对干部的考核过分突出经济增长指标,实行以GDP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考核标准和办法,这对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种不顾及资源、环境成本的政绩考评标准和制度,加上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事实长期存在,也助长了种种非理性的发展理念和行为。因而,政绩考核机制的改变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其次,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环境问题是随着经济发展而产生的,又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解决。但根治环境问题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因此,必须强化政府责任,健全约束和规范环境行为的法律制度。强化一些制度的实施,重点做好战略环评、规划环评、主体功能区及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标准、区域限批与行业限批等工作。从源头上加强防范,杜绝对国土资源恶性开发和破坏环境的事件发生。

第三,充分运用市场手段,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能够纠正在资源环境价格方面的错误市场信号,促进资源环境成本真正内部化,避免排污者将污染成本转嫁给社会。这样才有可能使“资源低价、环境廉价”的局面得以改变,才能使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真正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今后应继续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推动财政政策的生态化调整,改革环保收费与环境价格政策,完善绿色金融、绿色贸易政策,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第四,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严格追究污染者责任是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这一难题的关键。强化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环境民事责任,既是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措施,又是解决“违法成本低”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为此,应该建立环境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让污染者为其违法行为付出高昂代价;我们还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大对污染企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力度,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公益诉讼等环境损害救济途径,切实落实企业环境责任。

(责编:张湘忆(实习)、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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