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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 :司法 实现立法精神的桥梁
卢子娟
2012年11月20日08:38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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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庄严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无疑是我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进程,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可是,许多人会提出疑问:法律体系形成了,是否就会自然而然地得到贯彻落实?这当中司法与立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司法在实现立法精神方面会发挥怎样的作用?

张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可以说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过程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我们知道,法律的效果在于执行。法律的生命体现在执行过程中立法精神的张扬。法律与司法的关系,既有哲学上、社会治理方法上的深奥一面,也有立法之目的就在于执行、否则为何立法的简单一面。从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角度看,法律只是书写的规范,司法才使法的作用得以彰显;法律及贯穿其中的立法精神,只有通过司法才能现实地影响人们的行为,推动社会的发展。司法作为法律执行的实践,无疑要为立法精神与法律实现之间架起一座牢靠、便捷和畅通的桥梁,这也是我们作为司法工作者的职责、智慧和光荣之所在。立法不易,司法尤难。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司法工作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应当更加注重发挥好国家宪法赋予的桥梁作用,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蕴含的公平正义和谐发展的立法精神和科学严谨的法治规范,落实到依法治国伟大实践的方方面面。在您看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呢?

张军:简单地说,应该主要有这样几方面:领会好立法精神,把握好时代脉搏,体察好社情民意,平衡好个案裁判,引领好舆论导向,推动立法完善。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我理解立法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一个国家的立法也就是从国家现实生活出发,对已有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生活制度,在高度总结和概括的基础上加以固定和规范。您认为应该如何领会好立法精神?

张军:你说得很对。人类最初的立法就是对特定人群生活习惯和伦理道德的文字总结。囿于立法技术的客观局限与社会生活多样性之间的矛盾,法律从来也永远不可能一劳永逸地将所有具体行为规范完整并尽善尽美地包含其中。因此,法律必须是抽象的、一般的,不是针对具体事和特定人而设计的。只有抽象的一般的规定,才能使法律的适用范围、适用期限达到最大化,才能做到普遍适用。也就是说,法律始终是一种一般的陈述,其对象永远是普遍的,而司法面对的却是包罗万象的具体社会生活实际。作为案情与法律发生联系的中介,法官面对的总是具体的案情、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当法官把原则、抽象的法律适用于个案时,这种适用是否恰如其分,是否反映了立法者的本意,甚至是否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事人要揣摩,相关利益群体要关注,社会往往还要作出评论,感到责任重大的只有法官。面对具体的案件,适用具体的法律,应对方方面面、始终如一的考验,法官必须要做到并做好的,就是把立法精神领会好,以此为遵循并贯穿于司法过程的始终,更好地顺应形势,用活法律,引领发展。

一个国家的立法基本精神就是这个国家的经济、文化、历史、传统和发展要求在现代社会的集中反映。一个法律体系虽然是由多个部门法组成,但是作为法律体系的灵魂,国家立法的基本精神必须统一贯穿于所有部门法当中。部门法的思想与国家和时代的立法精神应当是一致的。只有深刻领会好立法精神,才能正确把握好部门法思想,才能正确理解贯彻好具体法律规定,更好地引领法治进程,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如果说法律的具体规定是一棵棵树木,那么立法精神就是茂密的森林。具体利用的是材,而材无不源于林。要领会好立法精神,需要我们不仅只见“树木”,更要看到“森林”。立法的精神绝不虚无缥缈,是完全可以真切感受的。一部彰显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精神的《物权法》的出台,为什么会伴随长时间的立法审议和社会如此广泛深入的讨论,就是因为它是关于保护公民财产权立法精神从此确立的重要标志,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是时代发展、深刻变化的重要见证。从这一立法精神去把握《物权法》的思想、意义和贯彻,司法才会有方向,才会全面准确地把平等保护、一物一权等法律原则真正贯彻落实到对大量疑难复杂的物权纠纷的具体裁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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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书缘、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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