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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觀察】

數字政府建設:數據共享與數字共治

周迪 施新偉

2022年06月23日08:46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要基於數據共享與數字共治,加快數字經濟時代下政府職能的轉變和升級,推動數字政府建設。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高度重視數字經濟的發展,數字政府建設步入快車道,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部門積極探索數字政府的建設方式。總體來看,我國當前電子政務的建設已初具成效,為“十四五”期間進一步提升數字政府治理能力奠定了堅實基礎。筆者認為,數字政府在整個經濟社會的數字化、智能化過程中佔據著不可或缺的一環,既是我國構建數字經濟治理體系、促進數字經濟健康持續發展的基本需求,也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推動力。要以數字政府為核心,充分利用好政府部門的公共數據資源,統籌安全與發展推動數據共享,充分調動好數字經濟中的各類互補者,集合社會各級力量做好數字共治,最終共同推動數字政府的建設。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反作用於經濟基礎。數字經濟時代下,數字技術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數據要素賦能數字產業化與產業數字化的各類應用場景。隻有構建適用於數字經濟發展規律的數字政府,才能安全高效地提升數字經濟的治理,進而規范和引導數字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綜合當前我國數字政府的建設現狀以及未來數字經濟的發展需求,筆者認為,構建數字政府應遵循如下三大原則:第一,統籌安全和發展兩件大事,推動公共數據賦能社會治理與經濟發展。政府開放、共享公共數據,提升數據利用效率是構建數字政府的一個重要方面,而作為國家戰略資源,數據的安全又關乎國家安全。因此,既要堅持底線思維,增強憂患意識,嚴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建立健全數據安全協同治理體系﹔又要勇於探索,敢於創新,最大限度發揮公共數據的社會經濟價值。第二,數字政府在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向往的同時,也要起到規范數字經濟發展的作用。數字政府的構建需要緊緊圍繞我國現階段的主要矛盾,要把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同時,數字政府建設也應走在數字經濟發展的最前沿,把握數字經濟的方向,規范數字經濟的發展。第三,數字政府建設應把握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充分利用數字經濟的客觀發展規律。數字政府不僅是數字社會與數字經濟的治理者,也是重要參與者。因此,數字政府建設需要充分理解、分析並利用好數字經濟的客觀發展規律,和各類數字經濟互補者共同打造有效率的數字社會與數字經濟,共同構建有效果的數字治理體系。

構建分類分級的數據授權機制,促進公共數據跨部門、跨區域、跨行業的安全高效共享。數據要素是數字經濟深化發展的核心引擎,在一體化政務服務的開展過程中,各級政府掌握了海量公共數據,但是存在數據孤島、數據閉環等現象。公共數據共享受限主要是因為公共數據與國家數據安全密切相關,顆粒度較細的公共數據也往往涉及民眾的各類隱私。分類分級的數據授權機制是實現數據共享的基礎,應根據公共數據敏感程度的高低制定分級授權機制,根據公共數據使用場景的差異化制定分類授權機制。通過分類分級的數據授權機制,可以在保証公共數據安全的前提下,一方面推動公共數據在不同政府部門、不同行政區域的流動,賦能數字政府的“數治”和“數智”能力﹔另一方面向數字經濟實體共享公共數據,促進公共數據作為數據要素進入數字經濟各行各業的生產活動。

提升數字技術水平,注重數據價值而非數據本身的共享。政府部門掌握的公共數據中,個體的、少量的公共數據不具備大數據分析的價值,群體的、大量的公共數據是國家重要戰略資源。此外,部分公共數據囊括大量反應民眾個人信息的字段,存在被不法分子利用,危害民眾個人安全的可能性。因此,數字政府的建設應當提升政府相關部門的數字技術水平,通過隱私計算、數據服務等方式實現數據價值的共享,而不拘泥於數據本身的共享。基於數字技術的數據共享,能夠盤活政府基於數據進行治理的能力,讓公共數據發揮的作用不再局限於以往的一體化政務服務之中,而是接入到了整個數字經濟發展的大環境下,既便捷地為人民服務,亦高效地助力社會財富的創造。

構建平台型政府,通過數字平台集中社會各層級力量,做好數字共治。數字經濟的發展催生了大量的數字平台,數字政府一方面可以在數字平台上開設官方政務號,提升政務覆蓋人群﹔另一方面也可以構建平台型政府,與數字平台的接入者之間形成更為緊密的網絡聯結關系。平台型政府的信息傳遞更及時,信息透明度更高,政府與民眾的信息交互性也更強。構建平台型政府,以各級政府為核心,發揮集體智慧,集中社會各層級力量做好公共治理。平台型政府下,數字政府領導數字平台和民眾共同形成數字共治能力,為中國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提供動力,也為疫情治理、共同富裕、“雙碳”發展等目標的實現凝聚全社會的合力。

加快職能角色轉變,聯合數字經濟各類互補者,做好規范數字經濟發展的數字共治。數字經濟下,政府既扮演治理者角色,也扮演參與者角色。數字技術與數據要素賦能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在催生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同時,也引致了諸如數字平台壟斷、數據隱私保護不當、互聯網資本無序擴張等問題。因此,數字政府建設也要求政府能夠深入理解數字產業的發展邏輯,掌握數字經濟的發展動態,並及時、有效地出台政策條例,規范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不合理現象。這些政策條例的起草、修正和出台過程中,同樣可以凝聚包括高校學者、業界實踐者等在內的數字經濟各類互補者的社會智慧。構建數字政府要以各級政府為核心,以數字經濟各類主體為重要互補者,共同應對數字產業生態發展、數據要素市場構建等方面的現實問題,為數字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保駕護航。

(作者周迪系上海同濟大學副研究員﹔施新偉系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助理教授)

(責編:代曉靈、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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