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昌波
2018年04月27日08:19 來源:國家行政學院學報
三、打造智慧政府,推行智慧政務
社會治理需要多元主體共同參與,其中最為關鍵的,仍然是公共權力機關能否起到“治理之治理”的功能。特別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秩序中,黨政機關能否充分有效運用科技建設智慧政務,是智慧治理能否得以推行的關鍵,也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前提。
傳統的政府條塊分割嚴重,政務流程復雜冗長,公共管理服務數據流須按地理位置和職能分配分割在多個部門,從一個部門轉到另一個部門,增加了交接環節和復雜程度。智慧政府建設首先要深化“整體政府”“無縫隙政府”等理念,﹝2,3﹞打破政府部門的條塊式劃分模式,突破地域、層級和部門限制,為政府業務流程的重組和優化提供全新平台,使得更完備、更全面、無邊界的服務和管理成為可能。
建設智慧政府不是將政府管理事務原封不動地搬到互聯網上,也不是簡單地搭建網上管理和服務平台,而是通過再造流程全面重塑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內涵,包括智慧調研、智慧決策、智慧動員、智慧實施、智慧監督、智慧評估、智慧改良等等。智慧政務能夠有效借助大數據分析技術,對公眾的需求進行全面准確感知,滿足公眾的多樣化需求,並做出有針對性的響應,實現與公眾的良性互動﹔﹝4﹞智慧政務還可通過大數據分析評價技術,對政策的執行對象、執行過程、執行效果和既定目標、社會預期、意見反饋等相關數據進行實時全面的動態分析,評估政策實施的總體效果,進而提出調整建議。﹝5﹞
智慧政府及智慧政務是新時代中國政府“為人民服務”的基礎,主要有以下三個特點:
一是行政公開透明。政府信息公開是現代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智慧政府在原有的信息公開形式和內容基礎上,進一步豐富了政務信息公開透明的渠道和平台。公開的內容應包括政府組織程序和權力構架、政府決策過程、政府管理和服務行為等。智慧政務要求依法把各項公共政策、法規、規章、條例等涉及普通百姓的公共信息,通過多介質的、植入生活場景的大眾媒介予以公開,增加政府行政行為的透明度。在及時、充分、便利公開的同時,還必須處理好公開與保密、公開與公民個人隱私保護之間的關系。
二是精准匹配需求。智慧政府能夠通過基於科技支撐的感知系統和大數據分析系統,精准了解社會大眾的需求,科學決策各類公共事務的優先順序,並將政府可調動的資源與解決緊迫需求進行精准匹配。智慧政務的關鍵在於能否將政府的工作重點與公眾生活的痛點、難點、焦點緊密結合。政務管理服務跟進的需求,既有當前多數群眾迫切需要解決的公共問題,更包括依據廣泛的數據分析和趨勢預測判定的未來需求——借助智慧科技及大型運算,黨政機關可以准確預測時代需求並提前布局公共服務和公共管理。
三是多元高效協同。智慧政府除了承擔經濟社會發展必需的管理和服務外,更重要的是搭建便於非政府部門進入的分級管理、分層服務的公共平台,提供多元主體高效參與的運行機制,以保障企業、社會組織和社區成員能夠高效協同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以及公共服務的構建和運行。智慧政府通過基於大數據及人工智能技術的公共平台,可以跟市場主體、社會主體建立相對平等的合作關系,既提高國民的政治參與意識、激發政治參與熱情、促進政治民主化的發展,又可以有效地監督、制約、規范政府行為,確保政府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建設智慧社會,助力智慧自治
黨的十九大強調,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建設,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加強社區治理體系建設,推動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
就中國社會治理現狀而言,復雜多元的社會問題呈現和社會利益分化,客觀上需要政府、市場和社會等多個行動者共同發揮作用,尤其在一些公眾需求度和共識度較高的領域,如社會公共安全、生態治理等領域,多元治理主體邏輯和行動糅合的成效已經初步顯現。同時,伴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社會結構的多樣化變遷、人民權利意識的日益增強以及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積蓄已久的市場和社會能量得以釋放,也為全民共建共享奠定了基礎、提供了動力與可能。
新時代的社會治理在強調發揮政府職能的同時,要突出“以黨委和政府為中心”向“以企業與公眾為中心”的轉變,開展面向企業和公眾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和服務。政府簡政放權的過程,也是社會依托科技找回權力(利)的過程。權力(利)本身不能產生直接的效益,必須通過各種手段的加持才能作用於社會實踐,於此而言,通過包括人工智能在內的信息技術賦能社會,形成智慧自治是邏輯的必然。
通過技術手段對公民參與的鼓勵、協調以及構建,可以使政府在解決今天復雜的社會問題方面變得既公開又高效。比如,平台購物企業京東集團推出的“物愛相連”公益捐物平台,不僅可以改變從籌款到購物到送貨的傳統流程,做到一鍵實現愛心捐物,而且可以依據其精准、高效的物流體系,實現愛心物資的及時抵達。
對於企業主體而言,政府要通過智能手段實現內部橫向部門、縱向部門、不同的任務組、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等有機協同,整合各方力量共同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在政府與企業合作方面,在法治的框架內,在不侵犯第三方權益的條件下,應分享經濟社會發展的各種數據資源,為政府科學決策,企業有序經營提供支持。對公眾社會生活具有重要影響、具有一定程度公共性的企業,應當把社會公眾的有效參與作為實現自身良性發展的重要工作。具有公共性的企業組織應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在自身官方網站建設或服務應用設計時,應當考慮用戶的合法權益及公共事務的參與渠道。
對其他社會主體而言,在建設共建共享共治的社會治理格局過程中,需要關注的主要是兩大方面,一方面是自身權益的維護。智慧社會應該構建起聯結政府與公眾、政府與企業、企業與公眾等多維的溝通渠道,發揮三方各自的作用。對於相對處於弱勢地位的社會公眾,在其知情權滿足、監督權實現及其他合法權益保護方面,應該有更多的創新應用﹔另一方面是公共責任的承擔。當代社會復雜多變,也面臨包括生態環境保護、多元價值觀、傳統文化傳承等多方面的考驗,社會主體既應在法治的軌道上從事各類活動,也應該進一步強化自身在公共責任、社會道德方面的責任意識,充分發揮自身能動性,為和諧社會的構建貢獻力量。
五、推進智慧治理,開創善治時代
智慧治理新時代是走向善治的新時代。建設這樣的新時代,需要頂層設計、科學規劃、試點先行、循序漸進。當務之急,要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在重塑治理格局、構建參與平台、完善共治設施、建立通用標准、出台激勵政策、推進數據融合等方面付諸行動。
(一)重塑治理格局
傳統的管控式科層組織以“計劃、管理、控制”為核心,難以支持快速迭代的科技創新和智慧社會的需求。在新時代政府和社會關系構建過程中,應以人民為中心,以用戶創新、大眾創新、開放創新、共享創新為特征,創建政府為龍頭的共創、賦能、開放治理平台,並以此為基礎實現政府、市場、社會多方協同的公共價值塑造,最終實現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務的精細化、智能化和社會化、專業化。黨政機關應當盡快順應智慧社會的要求,解決職能交叉、職責不清和資源力量分散問題,增強社會治理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從實現善治的高度引導社會成員,激發社會自治、自主、能動力量,打造社會治理人人有責、人人盡責的新格局。倡導以尊重事實、推崇理性、強調精確、注重細節為特征的“數據文化”,推進社會治理智能化、專業化。
(二)完善共治設施
智能化的基礎設施是實現智慧治理的必要條件。智能基礎設施主要分為兩大類別,即智能化物理基礎設施和社會網絡基礎設施。智能化物理基礎設施可以被看作治理創新的發展基礎,而社會網絡基礎設施則可被看作治理的有效工具。網絡基礎設施主要包括無線網、物聯網、寬帶、虛擬技術等,這些基礎設施的存在實現了人和物之間無處不在的連接。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沒有信息化就沒有現代化”,並明確指示要構建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的公共服務平台。完善生活設施要求提高政府信息化水平,完善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國家治理大數據中心﹔加強運行數據交換共享、處理分析和監測預警,增強宏觀調控和決策支持能力﹔推進人口、企業基礎信息共享,支撐戶籍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推進政務公開信息化,加強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台和便民服務平台建設,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網上政務服務等。
(三)推進數據融合
要按照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要求,推動體制機制創新,強化國家數據資源統籌管理,加強大數據與物聯網、智慧城市、雲計算等相關政策、專項規劃的協同。要加快法規制度建設,修訂政府信息資源管理辦法,建立政府部門數據資源統籌管理和共享復用制度。推動出台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基礎信息網絡和關鍵行業領域重要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保障網絡數據安全。要加快數據資源權益相關立法,健全市場機制,鼓勵政府與企業、社會機構開展合作,通過政府採購、服務外包、社會眾包等多種方式,依托專業企業整合公共大數據應用,降低社會管理成本。要建立標准規范體系,加快建立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平台企業、社會組織等共同遵循的數據標准和交換標准體系,推進數據採集、數據開放、數據交易、安全保密等政策法規的制定和實施。
﹝參考文獻﹞
﹝1﹞李雲新,韓伊靜.國外智慧治理研究述評﹝J﹞.電子政務,2017(7):57-66.
﹝2﹞曾維和.后新公共管理時代的跨部門協同——評希克斯的整體政府理論﹝J﹞.社會科學,2012(5):36-47.
﹝3﹞尚虎平,韓清穎.我國“無縫隙政府”建設的成就與未來——以無縫隙政府工具為標准的評估﹝J﹞.中國行政管理,2014(9):75-80.
﹝4﹞張丙宣,周濤.智慧能否帶來治理——對新常態下智慧城市建設熱的冷思考﹝J﹞.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1):21-31.
﹝5﹞楊冬梅.大數據時代政府智慧治理面臨的挑戰及對策研究﹝J﹞.理論探討,2015(2):163-166.
(作者系北京師范大學社會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社會治理》雜志社社長兼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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