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晉藩
2017年08月17日09:26 來源:國家行政學院學報
三、愛民富民,民安國強
民既為邦之本,因此如何使本固,繼而達到邦寧,是歷代統治者所關注的焦點之一。為達此目的,論者咸謂愛民則安,富民則強。文王問太公曰:“原聞為國之大務,欲使主尊人安,為之奈何?”太公曰:“愛民而已。”文王曰:“愛民奈何?”太公曰:“利而勿害,成而勿敗,生而勿殺,與而勿奪,樂而勿苦,喜而勿怒。”﹝11﹞祖述文武周公的儒家學派莫不以愛人(民)作為立論與施政的基點。孔子說“仁者愛人(民)”,﹝12﹞荀子說“故人君者,愛民而安,好士而榮,兩者無一焉而亡”。﹝13﹞實行法治的法家也同樣主張愛民。商鞅說:“法者,所以愛民也﹔禮者,所以便事也”。﹝14﹞愛民則民安,使民無怨,達到社會和諧的目的。
治理國家的實際經驗使愛民之說不斷豐富。三國時期吳國政治家賀邵說:“國之興也,視民如赤子﹔其亡也,以民為草芥。”﹝15﹞明初,頗有作為的成祖說:“民者,國之根本也。根本,欲其安固,不可使之凋敝。是故聖王之於百姓也,恆保之如赤子,未食則先思其飢也,未衣則先思其寒也。民心欲其生也,我則有以遂之﹔民情惡勞也,我則有以逸之。……薄其稅斂而用之,必有其節。如此則教化行而風俗美,天下勸民而民心歸。行仁政而天下不治者,未之有也。”﹝16﹞他還說:“天之視聽皆因於民,能愛人即所以得天。”明太祖從君民關系闡述愛民觀點:“善治者視民猶己,愛而勿傷﹔不善者征斂銖求,惟曰不足。殊不知君民一體,民既不能安其生,君亦豈能獨安厥位乎?”﹝17﹞
但是愛民並不是空發議論,而在於利民、惠民、富民。荀子提出:“足國之道,節用裕民,而善臧其余。節用以禮,裕民以政。彼裕民,故多余﹔裕民,則民富。民富,則田肥以易﹔田肥以易,則出實百倍。上以法取焉,而下以禮節用之。”﹝18﹞民眾富裕,才有國家富足。漢劉安認為:“治國有常,而利民為本”。﹝19﹞元代陳天祥說:“國家之與百姓,上下如同一身,民乃國之血氣,國乃民之膚體。血氣充實則膚體康強,血氣損傷則膚體羸病。未有耗其血氣能使膚體豐榮者。是故民富則國富,民貧則國貧,民安則國安,民困則國困,其理然也。”﹝20﹞
明太祖說:“善政在於養民,養民在於寬賦”。﹝21﹞又說:“朕本農夫,深知民間疾苦。”﹝22﹞“天下一家,民猶一體。有不獲其所者,當思所以安養之。”不僅嚴禁官兵擾民,多次下令減輕賦稅,還“命中書省令天下郡縣訪窮民,無告者,月給以衣食﹔無所依者,給以屋宇。”為衣食無著的貧民提供食物、衣服和房舍。此外,明太祖認為:“不施實惠而概言寬仁,亦無益耳。”提出施行仁政,重在使百姓得到實惠。“以朕觀之,寬仁必當阜民之財而息民之力,不節用則民財竭,不省役則民力困,不明教化則民不知禮義,不禁貪暴則民無以遂其生。如是而曰寬仁,是徒有其名而民不被其澤也。故養民者必務其本,種樹者必培其根。”﹝23﹞
歷代開明之君不僅倡導愛民,而且還實行養民、利民、富民的政策措施,使民既富,進而帶來國強的后果。孔子說:“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24﹞即強調隻有百姓富裕才能使國家富強。
法家愛民之說最后也落實到富民上,認為富民是愛民之一端。管仲說:“凡治國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則易治也,民貧則難治也。奚以知其然也?民富則安鄉重家,安鄉重家則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則易治也。民貧則危鄉輕家,危鄉輕家則敢陵上犯禁,陵上犯禁則難治也。故治國常富,而亂國常貧。是以善為國者,必先富民,然后治之。”﹝25﹞他還說:“民不足,令乃辱﹔民苦殃,令不行。”﹝26﹞
三國時期,吳國著名軍事家陸遜說:“國以民為本,強由民力,財由民出。夫民殷國弱、民瘠國強者,未之有也。”﹝27﹞唐初,以“安人寧國”為治國方策的唐太宗說:“凡事皆需務本,國以人為本,人以衣食為本。凡營衣食,以不失時為本。夫不失時者,在人君簡靜乃可致耳。”﹝28﹞他還說:“君依於國,國依於民。刻民以奉君,猶割肉以充腹,腹滿而身斃,君富而國亡。”﹝29﹞
宋朝管理地方頗有治績的劉應龍說:“民者,邦之命脈,欲壽國脈,必厚民生。”﹝30﹞程頤說:“為民立君,所以養之也﹔養民之道,在愛其力。民力足,則生養遂,生養遂則教化行而風俗美。故為政以民力為重也。”﹝31﹞
古人論証富民之道,是和以農立國的國情密切聯系在一起的,荀子說:“輕田野之稅,平關市之征,省商賈之數,罕興力役,無奪農時”。﹝32﹞
為了養民、富民,歷代統治者制定了一系列民生立法:
其一,保護自然生態平衡。《逸周書·大聚解》記載:“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夏三月,川澤不入網罟,以成魚鱉之長。”出土的雲夢秦簡更以確切的資料証明了秦法對於自然生態的保護。《秦律·田律》規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33﹞其意就是: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伐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燒草為肥料。
《唐律疏議》中,此類立法所在多有:“諸部內,有旱、澇、霜、雹、虫、蝗為害之處,主司應言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律169條)。”諸部內田疇荒蕪者,以十分論,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戶主犯者,亦計所在荒、蕪,五分論,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律170條)。”“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時者,主司杖七十。毀害人家,漂失財物者,坐贓論,減五等……(律424條)”“諸失火,及非時燒田野者笞五十……(律430條)”“諸棄毀官私器物及毀伐樹木、庄稼者,准盜論(律442條)。”
以上立法著眼點和出發點是保護和發展農業生產的需要,立法者並沒有意識到保護自然生態平衡的意義和價值,但我們今天看來,中華民族的先人是何等的睿智和富於遠見。
其二,田土均之,民富國強。從“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到魯宣公十五年“初種畝”,再到李悝“盡地力之教” 和商鞅“開阡陌封疆”令,都是先秦有關土地的立法。漢初為了抑制土地兼並,董仲舒首倡“限民名田,以澹不足”﹝34﹞的主張,漢統治者也屢頒“限田”和“抑兼並”的詔令。漢以后,土地立法進一步規范化,成為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的核心內容。最具代表性的是北朝以來至隋唐進一步制度化的、法律化的“均田法”。根據唐《均田令》,社會各色人等都取得了土地的所有權。武德七年(624)頒布均田令如下:“諸丁男、中男給田一頃,篤疾、廢疾各給田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若為戶者加二十畝。所授之田,十分之二為世業,八為口分。世業之田,身死則承戶者便授之,口分則收沒官,更以給人。狹鄉授田,減寬鄉之半,其地有薄厚,歲一易者,倍授之。寬鄉,三易者,不倍授。”﹝35﹞
至開元二十五年(737),根據推行均田的經驗,進一步修訂頒行均田令:“諸丁男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給。老男、篤疾、廢疾、各給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各給口分田三十畝。先有永業者,通充口分之數。黃、小、中、丁男女及老男、篤疾、廢疾、寡妻妾當戶者,各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二十畝。應給寬鄉,並依所定數。若狹鄉新受者,減寬鄉口分之半。其給口分者,易田則倍給(寬鄉三易以上者,依鄉法易給)。”﹝36﹞永業田可以傳子孫,“不在收授之限,即子孫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口分田,本人死后還官。州縣內“受田悉足者為寬鄉,不足者為狹鄉”。﹝37﹞
此外,“諸以工商為業者,永業、口分田各減半給之。在狹鄉者並不給”﹔﹝38﹞“道士給田三十畝,女官二十畝,僧尼受具戒准此”﹔﹝39﹞“雜戶者,依令,老免進丁受田,依百姓例。官戶受田,減百姓口分之半”。﹝40﹞
收授田地有固定日期,“每年起十月一日裡正預校勘造簿,歷十一月,縣令總集應退、應受之人,對共給授,十二月內畢”。﹝41﹞
“良口”除依法分得永業、口分田外,還可以分得園宅地,“三口以下給一畝,每三口加一畝。賤口五口給一畝,每五口加一畝,並不入永業、口分之限”。﹝42﹞
貴族高官可依勛爵和官品獲得永業田。“凡官人及勛爵,授永業田”,其具體數額是:“親王百頃,職事官正一品六十頃,郡王及職事官從一品各五十頃,國公若職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頃,郡公若職事官從二品各三十五頃,縣公若職事官正三品各二十五頃,職事官從三品二十頃,侯若職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頃,伯若職事官從四品各十一頃,子若職事官正五品各八頃,男若職事官從五品各五頃。上柱國(武官最高勛級)三十頃,柱國二十五頃,上護軍二十頃,護軍十五頃,上輕車都尉十頃,輕車都尉七頃,上騎都尉六頃,騎都尉四頃,驍騎尉、飛騎尉各八十畝,雲騎尉、武騎尉各六十畝。”﹝43﹞此外,還有臨時賞賜的賜田。
不僅如此,京都文武職事官還可以依品級分得京城百裡內不同數量的職分田,“一品十二頃,二品十頃,三品九頃……九品二頃”。﹝44﹞在外諸州及都護府、親王府官人的職分田,“二品十二頃,三品十一頃,四品八頃……九品二頃五十畝”。﹝45﹞
至於充作各級官府辦公費用的公廊田,在京諸司由二十六頃至二頃,在外諸司由四十頃至一頃。﹝46﹞
均田法是一項偉大的創造,它的價值和積極作用就是:
第一,作為農業立國的國家,土地是最重要的生產資料,根據《均田令》由國家將土地分配給農民,使廣大農民及其他諸色人等獲得了穩定的、相對持久的謀生手段,從根本上解決了民生問題。
第二,《均田令》所達到的積極效果是均富,農民不僅獲得口分田,而且還獲得了永業田,從而刺激了他們精心經營土地的積極性,使豐產獲得保障,在此基礎上達到富足。
第三,無論官民和各色人等,都依法獲得土地,官與民所獲土地總體上是公平、公正的。但是由於封建時代是以等級為特征的,所以官民分得土地的畝數是有等差的,奴婢還可以依良丁授田,使官僚貴族之家獲得了較多的土地。在貫徹《均田令》的過程中,也存在著強佔農民土地的現象,《唐令》明確規定:“諸親王出藩者,給地一頃作園。若城內無可開拓者,於近城便給。如無官田,取百姓地充,其地給好地替”。﹝47﹞
均田法的實施確實達到了富民的效果,史書說:“商旅野次,無復盜賊,囹圄常空,馬牛布野,外戶不閉。又頻致豐稔,米斗三、四錢。行旅自京師至於嶺表,表山東至於滄海,皆不賚糧,取給於路。如山東村落,行客經過者,必厚加供待,或時有贈遺,……”﹝48﹞史書的記載難免有溢美之詞,但從中可以看到百姓的富足,社會的和諧與安定,以及“天下帖然”,“人人自安”的盛世。﹝49﹞
由於民富,唐朝的府庫充盈、邊疆鞏固、國力強盛,無論典章制度、文化藝術都達到了成熟形態,其影響遠播海外,成為世界上最著名的強盛國家。歷史雄辯地說明了隻有民富才能國強,隻有藏富於民才是國家固本之策。清初,唐甄特別論証了藏富於民的重要性,他說:“夫富在編戶,不在府庫。若編戶空虛,雖府庫之財積如丘山,實為貧國,不可以為國矣。”﹝50﹞
以上可見,田土均之的法令取得了民富國強的效果,貞觀之治、開元之治都源於均田法的實施。安史之亂以后,藩鎮割據、戰亂頻仍,均田制遭到嚴重破壞,民生凋敝,唐朝隨之走上了下坡路。這從另一面証明了愛民富民,民安國強。戰國時慎子說的好:“善為國者,移謀身之心而謀國,移富國之術而富民,移保子孫之志而保治,移求爵祿之意而求義,則不勞而化理成矣”。﹝51﹞
其三,輕徭薄賦,疏民困,利民生。捐稅是國家存在的一種形態,夏商周立國之后,天下既定,“有稅有賦。稅以足食,賦以足兵”﹝52﹞。庶民是農業生產的主要承擔者,需要從土地收益中向官府繳納田賦,“大率民得其九,公取其一”,據《孟子·滕文公上》記載:“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西周推行什一實物租賦制度,即“民耗百畝者,徹取十畝以為賦”。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具體田賦標准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畝,復十取一。”
秦時,農民租種土地,須交“泰半之賦”﹝53﹞,而徭役竟然“三十倍於古”,以致“男子力耕不足糧餉,女子紡績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資財以奉其政,猶未足以贍其欲也。”﹝54﹞終於招致農民大起義,二世而亡。這說明賦稅的輕重關系到國家的興亡。歷史的教訓使后來的統治者注重輕徭薄賦以疏民困,以利民生,維持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興盛。
漢高帝時實行“什五稅一”的“輕田租”政策﹔文帝時厲行節儉,“思安百姓”,改為三十稅一,強調“農,天下之本,民所恃以生”,曾因勸民眾重視農業多次下令減免“田租之半”﹝55﹞﹔景帝以后三十稅一遂成定制,並嚴懲官吏不使百姓專心務農的失職行為,“吏發民若取庸採黃金珠玉者,坐臧為盜,二千石聽者,與同罪”﹝56﹞,出現了文景之治的盛世,通行兩漢350余年。
唐朝在均田制的基礎上實行租庸調的稅法,凡授田者,每丁每年向國家納粟二石或稻三解,為“租”,亦即田賦。每年每丁勞役二十天,閏年加兩天,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為“庸”,亦即百姓對國家應負的勞役。每年納絹或績二丈,加綿三兩,不產絹之地交納布二丈五尺和麻三斤,為“調”,亦即國家對家庭手工業產品的征課,實為戶口稅。由此可見,每丁每年向國家繳納的賦稅是很低的,是和均田法相適應的,收到了疏民困、利民生的效果。隨著均田制的破壞,租庸調法也難以實行,此后根據社會生產的實際狀況以及國家的需要,賦稅制度不斷進行改革,如唐后期的兩稅法,宋神宗時的青苗法、方田均稅法,明神宗時的“一條鞭法”。
白居易從種樹栽花中悟出治稅養民之道,他把養民和種樹聯系起來,認為養民之“根”,在於平均賦稅,《東坡種花》詩中寫道:“養樹既如此,養民亦何殊?將欲茂枝葉,必先救根株。雲何救根株?勸農均賦租。雲何茂枝葉?省事寬刑書。移此為郡政,庶幾氓俗蘇”﹝57﹞。這也是唐代以養民為本的賦稅制度之生動寫照。
明代張居正提出,民是國家的根基,民生的安危關系到國祚的短長,“民惟邦本,本固邦寧”,隻有安民生方能固本,安民生亦是“長治久安之術”﹝58﹞。為此,張居正多次上書奏請皇帝蠲除積年逋賦,安定民心。針對時弊,張居正更化國政,推行“一條鞭法”,將各種賦稅“悉並為一條,皆計畝征銀,折辦於官”,﹝59﹞使賦稅征收程序化繁為簡,而民眾的賦稅負擔改重趨輕,既實現了國用充足,也使民力大為寬解。
清康熙帝繼位后,為鞏固國家統治,自元年至四十四年(1662—1705)蠲免錢糧九千余萬兩。特別是康熙五十二年(1713)宣布全國的賦稅額以康熙五十年為准,以后額外添丁,不再多征,即“盛世滋丁,永不加賦”。﹝60﹞這既表現了康熙朝經濟的發達與財富的大量積累,同時也是一項最切實的利民之舉,刺激了人口的增長和農業的豐穩。雍正朝,在“聖世滋丁,永不加賦”的基礎上,實行攤丁入地,廢除了行之已久的人丁稅,進一步增加了農民的實際收入,成為康雍乾盛世的標志之一。
以上可見,賦稅立法也是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內容,它是因時而變的,一般的規律是新王朝建立伊始,為了穩定統治基礎,實行與民休息的政策,輕徭薄賦便是此項政策的核心內容。由此成為一個王朝復興的原因之一。即至王朝后期多因政治腐敗、官吏貪污,加重了百姓的賦稅負擔,使民不堪命。明末之所以爆發全國性的農民大起義,原因之一就在於在極為繁重的苛捐雜稅之外,更加三餉加派,使民不聊生,終於激起民變。歷史的經驗証明,輕徭薄賦可以疏解民困,有利民生,使社會安定,民富國強﹔反之,橫征暴斂,使民不堪,往往是一個王朝衰亡的重要誘因。
四、富則教之,明刑弼教
歷代政治家、思想家不僅從歷史的鏡鑒中總結了重民、富民對於國家強盛的重要性,更重視教民,特別是在民衣食足之后,強調富而教之。孔子在回答冉有“既富矣,又何加焉”的提問時,明確回答說:“教之”﹔﹝61﹞在回答子張“何謂四惡”的問題時,將“不教而殺”視為暴虐行徑,列入惡政之首﹔﹝62﹞並提出“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63﹞在孔子看來,民眾在解決衣食溫飽之后,迫切需要的是進行教化,使之明禮義、重廉恥、遠罪惡、知是非、近善良、敦鄉裡、識大體、愛國家,能夠自覺地進行內省,約束自己的行為,符合禮義廉恥的聖訓和法律的規范,從而有利於奠定國家富強的社會基礎。反之,富而不教,以致為富不仁、巧取豪奪、訛詐取利,是足以敗壞風俗、紊亂秩序,雖富但無助於國家富強,反而成為社會的消極因素。管子所說:“倉廩食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64﹞但知禮節、知榮辱不是簡單由富裕生活中自然生成的,還需要“教”。富民、教民是“民惟邦本”這個鏈條上的兩個重要環節。
歷代對於富而教之的論述可謂多矣。《尚書·舜典》提出對民的“敬敷五教”之說,﹝65﹞據孔穎達疏:五教即為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尚書·武成》在歌頌周武王的功績時,也有“重民五教,惟食喪祭”之語。﹝66﹞
荀子也說:“不教而誅,則刑繁而邪不勝。”﹝67﹞賈誼提出,“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后”,“以禮義治之者積禮義,以刑罰治之者積刑罰。刑罰積而民怨背,禮義積而民和親。”﹝68﹞
東漢王符提出:“人君之治,莫大於道,莫盛於德,莫美於教,莫神於化。”﹝69﹞他還說:“明王之養民也,憂之勞之,教之誨之,慎微防萌,以斷其邪。”﹝70﹞他總結說:“是故上聖不務治民事而務治民心。”﹝71﹞
唐太宗李世民說:“朕常欲賜天下之人,皆使富貴,今省徭賦,不奪其時,使比屋之人恣其耕稼,此則富矣。敦行禮讓,使鄉閭之間,少敬長,妻敬夫,此則貴矣。”﹝72﹞可知富貴之意,善於耕種以安其居則富,知曉禮儀以明教化則貴。“富則教之”,也是百姓獲取富貴之道。
晚清主張改良政體的思想家也以開民智為首要任務,以構建改良政治的群眾性基礎,康有為說:“民智愈開者,則其國勢愈強。”﹝73﹞嚴復說:“貧民無富國,弱民無強國,亂民無治國。”﹝74﹞梁啟超說:“欲其國之安富尊榮,則新民之道不可不講。”又說:“新民為今日中國第一急務。”﹝75﹞
中國古代的法典蘊含著重德禮、慎刑罰﹔遵倫常、講忠孝﹔重誠信、遠詐偽﹔重和諧、求和睦的民族精神。由此,思想家提出“明刑”可以“弼教”,也就是通過彰顯法律規范的內容,使民了解它所蘊含的民族精神,表明法律非以刑人為目的,而以使民遠惡遷善為目的,達到以刑弼教、以刑輔教的目的。這就是為什麼周初偉大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旦強調以禮樂主宰刑罰、使刑罰得中的重要原因。法家主張“在於使民知法,以法為教”“以吏為師”,﹝76﹞所以提出“法莫如顯”,其目的也既可以使民遠離犯罪又可以借法保護其自身的權益。商鞅說:“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77﹞韓非子說:“一民之軌,莫如法﹔厲官威民,退淫殆,止詐偽,莫如刑。”﹝78﹞正是由於法具有止惡勸善的功能,並非一味以刑人為目的,因此守法者如沐春風,違法者如履薄冰。
漢儒傳承了以禮樂主宰刑罰的傳統,形成了德主刑輔的指導原則,賈誼說:“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后。”﹝79﹞董仲舒還借助陰陽五行之說,大肆鼓吹“大德小刑”,以德化民、教民,使民不敢為非、不觸法禁。
至唐代,唐高祖李淵在制定《武德律》時指出了法律的作用就在於“禁暴懲奸,弘風闡化,安民立政,莫此為先。”﹝80﹞特別是唐代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唐律疏議》開宗明義便宣布“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81﹞。闡明了教化為先,刑焉其后,明刑弼教的真諦。著名的文學大家韓愈也表達了類似的觀點,他說:“德禮為先而輔以政刑。”﹝82﹞宋理學家朱熹對此做了進一步的闡發,他說:“政刑能使民遠罪而已。德禮之效,則有以使民日遷善而不自知。”﹝83﹞他還說:“為政以德,不是欲以德去為政,亦不是塊然全無所作為,但德修於己而人自感化。”﹝84﹞清人評價唐律“一准乎禮,以禮為出入,得古今之平”,﹝85﹞表達了后人對於傳統法律所具有的教化功能的理解。
明初,太祖朱元璋認為,要達到天下大治,應效仿聖王,以德化天下,推行德化的同時,“亦以五刑輔弼之”。﹝86﹞為矯元末法紀敗壞、人不畏法,肆意為惡的積弊,以嚴刑治國。他手訂的《大誥》收集了嚴刑懲治犯罪的案例,意在教民“趨吉避凶”之道。自洪武三十年(1380)《大明律》成,他昭告天下:“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87﹞“明禮以導民”旨在使民遵守禮的規范,按禮行事,提高內省的自覺,融入“弘風闡化”綱常名教的主流。“定律以繩頑”旨在運用法律打擊奸頑,懲治犯罪,以維護社會的安定與國家的綱紀。明太祖還有意識地對某些案件屈法伸情,借以表達明刑弼教之意。例一,“民父以誣逮,其子訴於刑部,法司坐以越訴,太祖曰:‘子訴父枉,出於至情,不可罪。’”例二,“有子犯法,父賄求免者,御史欲並論父。太祖曰:‘子論死,父救之,情也,但論其子,赦其父。’”﹝88﹞例三,“山陽民,父得罪當杖,子請代。上曰:‘朕為孝子屈法。’”﹝89﹞
清代在承襲明代的立法思想的同時,對政刑與禮教的目的做了經典闡述,並指出立法的精義在於“明刑弼教”,《清史稿·刑法志》篇首開宗明義:“中國自書契以來,以禮教治天下。勞之來之而政出焉,匡之直之而刑生焉。政也,刑也,凡皆以維持禮教於勿替。故尚書曰:‘明於五刑,以弼五教。’又曰:‘士制百姓於刑之中,以教祗德。’古先哲王,其制刑之精義如此。”﹝90﹞
從明德慎罰到德主刑輔,德禮為本,刑罰為用,再到明禮導民,定律繩頑,是貫穿中國古代兩千余年的一個傳統。它產生於以人為本的基礎之上,是人本主義的具體體現。凡是認真貫徹實施者則國興,慢而廢棄者則國亡。這是一條歷史規律。“以德化民”的“化”與“明刑弼教”的“教”二者具有相通性,目的都在於“導民向善”,使民遠離犯罪。由此形成了德法互補、互用的法律結構和二元的社會控制手段,這在世界司法制度史上是少有的。
以德化民與以法治國是互相連接、互補互用的,是國家治理不可忽視的二柄。法與德的結合減少了法律的濫用,緩和了法條嚴酷的外貌,便於民眾接受。以德化民使民心向善,遏制了犯罪的動機,有利於避免法繁刑酷的虐政。德法互補互用,使道德法律化,遵守法律的義務和遵守道德規范的義務相一致,既止惡,而又勸善,使“明刑弼教”的“教”落到了實處。同時,德法互補又使法律道德化,使法律具有穩定性和權威性。自周初提出“明德慎罰”直到清亡,歷時兩千余年,一直在法制建設中實行“德主刑輔”的指導原則絕非偶然。今天在強調依法治國的同時,又提出以德治國,是有著充分的史鑒和現實施政經驗為根據的。
總括上述,“民惟邦本,本固邦寧”,是中國古代治理國家的重心所在,也是治國理政最重要的歷史經驗總結。為了鞏固國本,歷代實行了一系列的重民、愛民、富民、養民、便民等政策措施。盡管世易時移,但其中仍有超越時空的合理的因素。這是中華民族的古聖先賢歷經歲月,艱難締造的,是遺留給子孫的豐厚的遺產。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中國的今天,非常需要優秀的中華傳統法文化的支持,尤需借鑒國家治理方面經過歷史錘煉的寶貴經驗,珍視中華民族古聖先賢給我們的賜予。 (張晉藩 教育部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顧問,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研究院名譽院長)
﹝參考文獻﹞
﹝1﹞﹝19﹞淮南子·汜論訓.
﹝2﹞墨子·節用中.
﹝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82.
﹝4﹞左傳·成公十三年.
﹝5﹞貞觀政要·論儉約.
﹝6﹞尚書·湯誓.
﹝7﹞荀子·王霸.
﹝8﹞呂氏春秋·孟春紀·貴公.
﹝9﹞呂氏春秋·季秋紀·順民.
﹝10﹞呂氏春秋·有始覽·務本.
﹝11﹞六韜.文韜.國務.
﹝12﹞﹝24﹞論語·顏淵.
﹝13﹞荀子·強國.
﹝14﹞商君書·更法.
﹝15﹞三國志·吳書·賀邵傳.
﹝16﹞明太宗實錄.卷九二.
﹝17﹞﹝23﹞大明太祖高皇帝寶訓.卷四.
﹝18﹞﹝32﹞荀子·富國.
﹝20﹞元史·陳天祥傳.
﹝21﹞明太祖寶訓.卷五.
﹝22﹞朱元璋系年要錄·洪武四年.
﹝25﹞管子·治國.
﹝26﹞管子·法法.
﹝27﹞三國志·吳書·陸遜傳.
﹝28﹞貞觀政要.卷八.務農.
﹝29﹞資治通鑒.卷一九二.
﹝30﹞宋史·劉應龍傳.
﹝31﹞二程文集.卷四.
﹝33﹞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Z﹞.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20.
﹝34﹞﹝54﹞漢書·食貨志.
﹝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日﹞仁井田陞. 唐令拾遺﹝M﹞.栗勁,霍存福,等,編譯.長春:長春出版社,1989:540-584.
﹝48﹞貞觀政要.卷一.政體.
﹝49﹞貞觀政要.卷六.奢縱.
﹝50﹞潛書·存言.
﹝51﹞慎子·逸文.
﹝52﹞漢書·刑法志.
﹝53﹞史記·淮南衡山列傳.
﹝55﹞漢書·文帝紀.
﹝56﹞漢書·景帝紀.
﹝57﹞全唐詩.卷四百三十四.
﹝58﹞張文忠公全集·請擇有司蠲逋賦以安民生疏.
﹝59﹞明史·食貨志.
﹝60﹞清世祖實錄.卷二百九十四.
﹝61﹞論語·子路.
﹝62﹞論語·堯曰.
﹝63﹞論語·為政.
﹝64﹞管子·牧民.
﹝65﹞﹝66﹞(清)阮文校刻.十三經注疏﹝M﹞.北京:中華書局,1980:130,185.
﹝67﹞荀子·富國.
﹝68﹞﹝79﹞漢書·賈誼傳.
﹝69﹞﹝71﹞潛夫論·德化.
﹝70﹞潛夫論·浮侈.
﹝72﹞貞觀政要·論務農.
﹝73﹞日本變政考.
﹝74﹞嚴復.嚴侯官文集·原強﹝M﹞.徐錫麟,校.作新譯書局,光緒二十九年版,51,52.
﹝75﹞梁啟超.新民說﹝M﹞.沈陽:遼寧人民出版社,1994:2.
﹝76﹞韓非子·五蠹.
﹝77﹞商君書·定分.
﹝78﹞韓非子·有度.
﹝80﹞舊唐書·刑法志.
﹝81﹞唐律疏議·名例律.
﹝82﹞潮州請置鄉校碟.
﹝83﹞論語集注.“為政”.
﹝84﹞朱子語類.卷二三.
﹝85﹞四庫全書總目提要.
﹝86﹞明太祖文集·心經序.
﹝87﹞明實錄.卷一百六.
﹝88﹞明史·刑法志(一).
﹝89﹞明史紀事本末.卷一四.開國規模.
﹝90﹞清史稿·刑法志.
來源:《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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