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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准確認識黨內法規的性質【2】

丁芝華

2017年04月12日08:28    來源:人民網-人民論壇

原標題:怎樣准確認識黨內法規的性質

第三個部分是既調整黨內關系,也調整黨外關系的黨內法規,不但規范黨的組織機構和黨員的行為,而且規范相關的非黨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不僅對黨的組織機構和黨員具有效力,也對相關的非黨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具有效力,在實施上盡管表面上不依賴於國家強制力,但具有相當的強制性,因為部分黨的組織機構具有類似於“准國家機關”的地位和性質,而且對相關非黨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能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力,因而它在性質上屬於“准法律”。如《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這個部分所佔的比例較大。

從另一個角度上看,黨內法規中調整黨內關系或黨與非黨組織或群眾產生的社會關系的規范又可分為兩大類,一大類是規范黨的內部管理活動的黨內法規,另一大類是規范黨的執政活動的黨內法規。由於我國沒有制定《政黨法》,對政黨的參政、執政活動沒有專門的規范,后者對規范我黨的執政活動具有重要作用,對於規范其他政黨的參政活動也具有一定的典范作用,因而黨內法規在現實中起著《政黨法》的作用,在性質上也可視為“准法律”。

如何准確認識黨內法規的性質

准確認識黨內法規的性質能夠推動對黨內法規的全面、深入研究乃至它的理論體系的建立。黨內法規的性質在其諸多基本問題中是一個根本性的、全局性的問題,是把握其他基本問題的基礎和關鍵,可謂“基本中的基本”。在我國的國家和社會運行中,黨內法規是一種相對特殊的社會規范,它的性質較為復雜。對它而言,隻有明確了它的性質,才能夠對它的功能、內容、形式、結構、特點、運行、作用等問題展開深入研究。例如,對它的作用的研究,在明確它的復雜性質以后,就不會僅僅從應然的角度上去分析。在對前述諸多問題進行的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構建它的理論體系也將水到渠成。

准確認識黨內法規的性質能夠推動黨內法規的科學完善乃至制度建設。當前,我黨正在致力於黨內法規的完善。2013年,《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就確定了近五年的完善黨內法規的具體方案。我黨的黨內法規數量龐大,內容繁雜,完善它的工作非常艱巨。明確了它的性質,才能夠真正掌握它的總體情況,清楚認識到它存在的一些問題,合理確定完善它的重點,從而加快對其完善的步伐。例如,完善的重點從總體上看應是主要調整黨內關系,以及既調整黨內關系,也調整黨與非黨組織或群眾產生的關系的部分,而不是既調整黨內關系,也調整黨外關系的部分。黨內法規的完善是黨的制度建設的核心,實現和加快黨內法規的科學完善,明顯能很好地推動黨的制度建設。

准確認識黨內法規的性質能夠推動我黨的黨內治理乃至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不可否認,黨內法規在黨的運行和建設乃至國家和社會的運行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然而,中國共產黨的黨內治理與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是兩個不同的領域。從應然的角度上看,黨內法規與法律也應有明確的區分。明確當前的黨內法規的性質,有利於在將來逐步理清黨內法規與法律的關系以及黨內治理與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的關系,將黨內法規中具有“准法律”性質的部分適時、合理地轉化為法律,合理確定黨內治理的內容、范圍和重點,使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能夠嚴格遵循法治的精神和原則。這些對於我黨的黨內治理乃至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都將會產生重要的推動作用。

(作者為山東交通學院交通法學院教授)

【參考文獻】

①羅豪才、宋功德:《軟法亦法——公共治理呼喚軟法之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

②曹秋龍:《依法執政背景下的黨內法規性質研究》,《學術探索》,2015年第5期。

③姜明安:《論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的性質與作用》,《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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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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