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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新思想新觀點新舉措解讀【3】

2016年12月22日09:14    來源:學習時報

不准組織、參與、縱容擾亂社會秩序的非法活動

《准則》明確提出:黨員、干部“不准組織、參與、縱容擾亂社會秩序的非法活動”。這一要求,是對黨員、干部提出的底線性要求,也是維護黨紀國法尊嚴的剛性規定。

自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是每一名黨員、干部義不容辭的職責。穩定是福、動亂是禍,沒有社會的和諧穩定,就沒有國家的長治久安,就沒有人民的幸福安康。應該說,對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性,大多數黨員、干部的認識是明確的,但在少數人中也存在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比如,有的不能正確看待和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在實際工作中沒有把維護穩定工作放到重要位置,思想上麻痺大意﹔有的認為個別地方、個別單位出點亂子沒什麼大不了﹔有的認為維護穩定是政法部門的事,與己無關﹔有的不積極主動去做化解社會矛盾的工作,甚至出於個人或小集團利益,背后參與和組織一些群眾鬧事,等等。這些認識和行為十分有害,必須堅決克服和糾正。

當前,我國正處於改革攻堅期、發展關鍵期,同時也是社會矛盾凸顯期。受經濟轉軌轉型、利益關系調整等多種因素的影響,社會矛盾燃點低、觸點多、多發易發,因征地拆遷、勞資糾紛、安全事故、環境污染、涉法涉訴、教育醫療問題等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仍在高位徘徊。在各種影響社會秩序的非法活動中,黨員、干部的身影並不鮮見。黨員、干部生活在群眾之中,身份特殊、影響力大,在一些群體性事件和一些非法活動中的消極影響更大,對社會和諧穩定的破壞力也更大。《准則》強調黨員、干部“不准組織、參與、縱容擾亂社會秩序的非法活動”,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

面對個人利益和局部利益受損,是按照正常渠道向上級反映、尋求解決,還是通過非法活動向上級施加壓力﹔面對群眾的利益訴求,是及時向黨和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引導群眾依法理性表達合理訴求,還是無所作為、無動於衷﹔面對一些群眾的情緒波動,是耐心細致疏導、嚴肅認真化解,還是任其發展甚至鼓動、縱容群眾搞非法活動,這是對黨員、干部黨性的重要考驗。群眾看黨員,黨員看干部。作為黨員、干部,必須顧全大局,肩負起宣傳、教育、引導群眾的工作,自覺做社會和諧穩定的宣傳者、實踐者、推動者。《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將黨員“未經組織批准參加其他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等行為,明確列為應予黨紀處分的情形,凸顯了對黨員干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的嚴格要求。

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自身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真正做到黨領導立法、保証執法、帶頭守法。黨員、干部要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對於國家法律法規所嚴厲禁止和打擊的行為,比如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等行為,黨員、干部決不能有任何觸犯。(中央黨校 吳文瓏 曹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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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沈王一、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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