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摒棄“重利用、輕保護”的野生動物立法思維

2016年09月07日16:30    來源:中國發展觀察雜志社

原標題:摒棄“重利用、輕保護”的野生動物立法思維

正在院線熱映的野生動物題材紀錄片《我們誕生在中國》,贏得了出乎意料的好口碑。當觀眾透過熒幕走近那些生命片段的同時,或許沒有意識到,就在幾隻“主角”身后,鏡頭未觸及的方向,還有無數生命在演繹著“萬物有靈且美”的故事。

遺憾的是,我們確實忽視了。有多少人會注意到,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野生動物保護法》)將於2017年1月1日起實施。更鮮有人知,這是《野生動物保護法》自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1989年實施以來的首次修訂。

時過26年,彼時的立法環境早已發生變化,諸多法條已不合時宜。“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是在資源保護基礎上制定的,對野生動物重利用、輕保護。”中央社會主義學院教授、中國環境倫理學研究會常務理事莽萍在接受《中國發展觀察》採訪時直言。她進而表示,《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26年來,已經產生了兩方面的重大問題。一是我國境內生物多樣性喪失嚴重,野生動物生存境況總體惡化,棲息地破壞嚴重﹔二是馴養繁殖和利用野生動物行業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制造了巨大的消費市場,導致物種瀕危增加。根據學者查閱,“據國家林業局在線審批系統的公開資料,2005-2013年間,國家林業局共計向企業和個人發放了3725張‘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証’。”

“然而,在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框架下,這些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包括國家一級保護動物未獲進一步保護,反倒可能通過該法新規定的所謂名錄調整而被合法地進行商業利用。其結果無疑將進一步推高我國各類畸形的野生動物消費和利用市場,造成社會公眾對綠色發展的疑慮和困擾。”莽萍坦言。

正視大規模利用野生動物的嚴重危害

“在我國野生動物保護立法當中,野生動物資源論是觀念上最大的障礙。”山東大學哲學與社會發展學院副教授、中國自然辯証法研究會生命倫理學專業委員會理事郭鵬接受採訪時說。

她進一步表示,人類的確有利用野生動物的過去,但這並不意味著,對野生動物的利用就是應當的或者是唯一的選擇。一方面,科學與技術的發展,使原本很多的利用方式都已經成為不必要的,這些方式應盡早加以淘汰。另一方面,我們要充分認識到,在現有的技術與產業化條件下,對野生動物的利用規模已經遠非前工業化時代可比,這樣大規模的利用對自然生態所形成的危害已經無法被忽視。對於那些尚無法找到替代品的利用方式,我們應該視其必要性來控制其規模,而不是相反。這是工業化時代我們必須面對的新問題。

“無論是從生態的整體利益來看,還是從其他物種的自身利益來看,人類都不具有無約束地利用其他動物的權利。”郭鵬強調。

同樣,中國綠發會瀕危物種基金秘書長、拯救表演動物項目負責人胡春梅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也表示,“對於野生動物,我們需要認識到它們的生態保護意義,而不是經濟價值。”現在有很多瀕臨滅絕的野生動物,在野外生存狀況堪憂,備受威脅,而在人工環境下的飼養量卻很大,甚至被合法食用等經營利用,例如大鯢、林麝等。這樣的利用從飼養的動物福利方面就飽受爭議,而在利用的必要性方面也無法得到公認。

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並非沒有進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兩次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在一些代表、學者強烈呼吁下,其總則第一條去掉了“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或“規范野生動物資源利用”字句,修改為“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莽萍表示,“這說明視野生動物為資源、應加以利用的過時觀念並不符合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宗旨。這是一個觀念的進步。”

“遺憾的是,這一觀念進步和立法宗旨的提升沒有體現在具體的內容上,新修法律的具體條款反而比原法在利用野生動物方面‘走得更遠’。”莽萍直言。

野生動物園應回歸保護的初衷

新版《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科學論証,納入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對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可以憑人工繁育許可証,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驗的年度生產數量直接取得專用標識,憑專用標識出售和利用。”列入該名錄的“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將“不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

莽萍認為,這意味著所有原來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都有可能被移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適用一般“管理措施”,使得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得到更強的法律支持。

據了解,目前我國動物飼養單位已超400家。“特別是近年來,野生動物園產業盛行,與盲目發展野生動物人工飼養與繁殖有很大的關系。”這種盛行背后潛藏著諸多問題,郭鵬表示,盡管從動物的活動范圍看,野生動物園相比傳統的城市動物園大一些,但與真正野外的生存狀況還有著天壤之別。這些動物主要靠人工投食喂養,沒有自然形成的食物鏈,更談不上維持自然形成的個體與群體關系。野生動物園為了吸引游客,常常把許多不同種類的動物放置在同一區域內,這些地方無論從植被還是氣候來看,都與動物的自然棲息地相差很遠。

莽萍進一步談到,我國內地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興建以企業模式經營的大型野生動物園,近些年發展規模逐漸增大,圈養野生動物也越來越多,不僅從國內野外獲取野生動物,也進口大量非洲及世界其他地方各類野生動物。從諸多相關報道中可獲知,長途運輸野生動物死亡率很高,同時也會破壞當地的野生動物保護。

“這些野生動物園既然以商業目的建立,營利賺錢就是其最主要的目標。所以這些野生動物園設立了各種各樣招徠游客的方法,許多都靠傷害野生動物來牟利,其中一些極其血腥和暴力,遭到公眾的反感和抵制。”莽萍舉了一些例子,如用活牛活羊活雞鴨等投喂猛獸讓游人觀看。又如,需要殘忍馴獸、逼迫野生動物違逆天性進行表演、拍照等吸引游客的方法,也主要是在野生動物園大規模開展的。近二十年來,也有一些野生動物園經營不下去,導致動物大量餓死。這類新聞可謂不絕於耳,僅據《新民周刊》等媒體報道,一些民營動物園被指像屠宰場,一些虎、熊等野生動物甚至被用來泡虎骨酒、取膽。莽萍認為,這些情況發生在野生動物園,應該引起國家的注意,法律修訂應該禁止這些用野生動物牟利的方式。

然而,莽萍指出,新版《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變相將動物展演(表演)合法化,並將國家一級保護動物利用的審批權下放給省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而在原法中,“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她對此表示,該條原法的規定已經導致野生動物的濫用問題,是修訂時要改進的條款,在修訂中反而下放了審批權。馴獸和動物表演是一種嚴重虐待動物的娛樂活動,已被世界上眾多國家和城市禁止。我國政府部門也早已發布《關於對野生動物觀賞展演單位野生動物馴養繁殖活動進行清理整頓的通知》(國家林業局,2010)和《關於進一步加強動物園管理的意見》(住建部,2010),要求自2011年1月起“停止所有動物表演項目”。新修《野生動物保護法》將動物展演(表演)合法化,不符合世界潮流,也與國家既有政策相矛盾,與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立法宗旨相矛盾。

胡春梅同樣提到,早在2010年,住建部主管的城市動物園就已被禁止野蠻殘忍的動物表演和其他利用野生動物的方式。雖然只是屬於行政規定,但很多動物園作出了響應,比如南京紅山動物園、天津動物園等停止了動物表演,這是動物園轉向科普的正確方向。

她進一步指出,當前很多野生動物園發展定位並不明確,失去保護野生動物的初衷。此外,還片面地追求大型動物,並不斷引進外來的野生動物,包括海豚、白鯨、虎鯨、非洲象等大型哺乳動物。相比而言,對本土物種的展示過少。這偏離了科普、保育的國際動物園發展趨勢。

在郭鵬看來,保護野生動物的棲息地,讓野生動物更少地受人類活動的影響,這才是長遠之計。比如,印度為保護大象,開辟了著名的“大象走廊”,那些深入大象棲息地的居民在獲得必要經濟補償后移出了這一區域﹔他們還在大象必經之路上食物稀少的地段種植稻子供其食用,以緩解人象沖突。這些做法都值得我們借鑒。

誠然,不能全然否定野生動物園的存在價值及其意義,其所承擔的動物保育、研究及教育的工作,著眼於更為長遠的動物福利,而目前諸多有違初心的做法亟待反省、修正。那麼,在保護野生動物的前提下,如何規范野生動物園的經營和管理?胡春梅建議,應從商業性經營轉向保護性繁育,提高動物福利水平,健全基因譜系,加強科普教育,優化野外保護。從政策方面,不同種類的動物飼養標准需要制定和提高,並強制性執行和落實。從動物園管理方面,動物園需要加強與公眾的溝通,積極聽取對改善動物飼養狀況有利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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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沈王一、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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