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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改革目標:建立結構優化、稅負公平的現代稅收制度【2】

2016年08月24日09:10    來源:中國發展觀察雜志社

原標題:個稅改革目標:建立結構優化、稅負公平的現代稅收制度

應盡量廣泛實行綜合征收,相應降低稅率,實現整體性減稅

中國發展觀察:當前的11類所得,分別是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其他所得等,其中哪些會納入綜合征稅范圍?

滕祥志:這11類所得,在性質上可以簡化為四種:一類是勤勞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和稿酬所得﹔一類是經營性所得,包括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一類是財產性所得或者資本性所得,包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和轉讓所得﹔一類是其他所得。再簡化之,前兩類屬於積極所得,后兩類屬於消極所得。

理論上,納入綜合征收范圍的收入種類越多,那麼個稅在調節收入分配上就越有力度。同類型的所得綜合合並,可以匹配獲得同類性質所得的支出扣除。比如,勤勞性所得,可以匹配維持人力資本可持續發展的適當教育費用扣除﹔生產經營所得,可以匹配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成本、費用或損失的扣除等。本次個稅改革,有專家支持將勞務報酬所得、股息紅利和房租等都納入綜合征收的范圍,也有專家建議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承包經營、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都盡可能納入綜合征收范圍。我的觀點是,在信息可獲得性的基礎上,考慮可操作性和實際情況,應盡量廣泛實行綜合征收。同時,在實行綜合征收之后,相應降低稅率,實現整體性減稅。

目前,在個人年應稅所得超過12萬自行申報實行數年之后,從信息和獲得性和征管便利、促進稅法遵從的角度,稅務機關最有可能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等納入綜合征收和扣除。

個稅改革在當前經濟環境之下,既要考慮稅制優化目標,促進社會公平的原則,還要考慮國際稅收競爭的背景,以及居民和居民企業海外投資不斷擴大的新情況。從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角度,適當減低居民和居民企業的整體稅負,增加稅制的國際競爭力,也是稅制改革的考量因素。畢竟,在全球化背景之下,資金、人員和技術均可以全球性流動。因此,個稅改革既可以增加直接稅的比重,又可以減低整體稅負,增加稅制結構的國際競爭力。也即,個稅改革在調節收入分配、完善民生稅收、體現人文稅收、提升稅收文明等方面,均有切入點。

總體上看,我國企業所得稅一般稅率為25%,增值稅一般稅率為17%,除此之外尚有多檔稅率並存。未來,從稅制優化的角度觀察,企業所得稅稅率和增值稅稅率,均可以研究下降的可能性。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政府收入在國民收入的佔比以及中央財政收入在整體財政收入中的佔比,已經獲得極大幅度提升,那麼,實現結構性減稅,或者實現整體稅負降低,有利於經濟發展和民生經濟,就顯得至關重要。

科學、合理的稅收制度,要有一定的觀念氛圍、服務支撐、征管手段和社會基礎,有了這些基礎,才能全面推開

中國發展觀察:幾年來,國家實行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申報辦法,為健全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打下了一定基礎。但離比較規范的綜合分類稅制的征管要求仍有相當距離,原因何在?對此,您建議如何改進?

劉穎:從世界各國情況來看,有實行家庭制的國家,也有實行個人制的國家。凡是實行家庭制的國家,往往都實行的是綜合所得稅制或綜合分類相結合的所得稅制。以家庭為單位征稅必須具備四個條件:一是盡可能完備的稅制設計,不能影響納稅人的結婚選擇,為了防止“婚姻減負”或“婚姻懲罰”現象的出現,在設計生活費扣除時,要充分考慮家庭成員的情況。二是重視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方法,要求納稅人有較高的納稅意識,因為家庭制要求納稅人合並申報家庭收入,自覺如實地合並申報非常關鍵,家庭制還要求全員申報,納稅人的自覺性和誠信觀念都非常重要。三是要有方便快捷的涉稅服務專業人員,對不能准確申報的納稅人實施代理或服務。四是要具備較高的稅收征管水平,稅務機關能清楚掌握納稅人的收入情況,能及時發現瞞報、漏報收入的現象,並能對違章者進行處罰,以維護稅法的尊嚴和依法納稅的良好氛圍。

科學、合理的稅收制度的實行需要有一定的觀念氛圍、服務支撐、征管手段和社會基礎。下半年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推進,必須要有上述基礎才能全面推開。否則,隻能採用分步走的方式,先解決二孩及基本生活費扣除問題,穩步推進個人所得稅的改革。

張學誕:要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必須具備一定的基本條件,並建立相應的制度。

一是建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識別號碼。目前,我國對於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中國公民及個體工商戶以居民身份証號碼作為納稅號碼。這一做法雖然操作簡單,但也存在一些問題:首先,它不是唯一的,目前已發現重號現象。其次,不能覆蓋所有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身份証號碼不能覆蓋外籍個人,也不適用於家庭申報。第三,身份証上記載信息過多,既有居民出生日期信息,也有發証機關所在地信息,導致代碼位數過多,而這些信息對個人所得稅征管而言有些是無用的﹔同時,冗長的身份証號碼白白佔用了個人所得稅征管系統中的有限空間。因此,建議單獨建立一套個人所得稅的納稅號碼。這套納稅號碼必須具有以下特點:唯一性,能消除重號問題﹔專業性,適合稅收征管的需要﹔有效性,縮短代碼的位數,減少無效號碼佔用存儲空間。

二是建立健全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這是個人所得稅有效征管的重要前提條件之一。我國已相繼建立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制度和高收入者實行自行納稅申報辦法,這些為建立健全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創造了一定的條件,但仍難以滿足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的要求。必須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與財政、工商、銀行等相關部門的網絡連接,建設更為完善和符合征管需要的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

三是具備一定的稅收征管能力和水平。稅收制度或稅收政策的實施實際上就是稅收征管的過程,如果沒有有效的稅收征管作為保障,理論上再好的稅制或稅收政策在實踐中也會出現難以實施的情況。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多年來進展緩慢,一定程度上就是受限於稅收征管水平。另外,如果由於稅收征管手段滯后和稅收征管水平低,納稅人可以通過逃稅或避稅的手段來減輕自身的稅收負擔,稅制和稅收政策也難以完全得以執行。因此,必須進一步提高稅收征管能力和水平:其一,繼續完善現行稅收征管模式。通過規范征、管、查的職責范圍,完善稅收管理員制度體系,形成各環節之間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相互促進的管理鏈條。其二,優化納稅人服務。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納稅服務,是提升稅收征管能力的重要內容之一,應強化納稅咨詢、改進納稅服務、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完善納稅服務平台等。其三,提高稅收征管人員能力。通過稅收法制教育、崗位技能培訓,提高稅務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執法能力。

此外,還要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加大對違法者的懲處力度,為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創造良好的環境。

滕祥志:就稅制改革中的個人所得稅改革而言,還要考慮認真修改法律,使法律具有前瞻性。

一是完善立法,准確界定應稅所得的范圍。可以採取概括和除外的立法技術,將凡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免稅所得,整體納入應稅所得的范圍,予以法律規制,保持法律文本的開放性和適應性。根據立法文本,配合以稅法判例公示或者稅法判例指引制度,准確界定交易、稅法交易、所得、稅法所得、應稅所得等基本概念的范圍。

二是研究不同交易類型的交易定性,為完善《個人所得稅法》作立法准備。首先,在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所得稅處理上,實現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統一。其次,在非貨幣資產出資和資產重組環節,實現兩個稅法的銜接和一致,不同納稅主體的同樣交易行為,應該分享相同的稅法評價,一般不應有區別對待。第三,非貨幣資產出資、溢價出資、資本公積金和留存利潤轉增股本環節,研究所得不確認制度,在出資投資環節暫時不確認所得,僅僅登記備案,等到納稅人實際處置股權的環節,再行征收個人所得稅。此外,將個人所得稅法完善與合伙稅法完善問題同時考慮,以規制基金、信托等新型投資工具的稅法評價問題。諸如此類,使稅法促進科技創新,促進投資。

三是兩稅合一,整體考量。對此可借鑒我國台灣地區的稅法。依照台灣稅法,當公司分配股利於居住者個人股東時,同時將企業已經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劃分至個人股東名下,股東可以將這一劃分份額予以扣減其應個人之應納稅綜合所得額,這就從立法上消除了重復性征稅。目前,我國居民個人股東已經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份額不能劃分至居民個人股東名下,不得作個人所得扣減之用,這是高收入者特別是企業經營者較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原因之一。兩稅合一,整體考量,有助於促進稅制公平,提高稅法遵從。(記者 原鬆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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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沈王一、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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