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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B網絡借貸的風險問題及對策【2】

王絲雨

2016年07月28日09:34    來源:中國發展觀察雜志社

原標題:P2B網絡借貸的風險問題及對策

P2B網絡借貸風險分析

平台運營能力受考驗。P2B網絡借貸平台的核心業務是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向平台申請融資的企業一般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對這類企業的風險評估難度較大,因此平台要更加深入地考察企業情況,為投資者把關。有些P2B網絡借貸平台成立時間較短,人員規模有限,但每日都有新項目上線,這必然導致對企業審核不到位,甚至有平台承諾企業申請當天即可放款。國外的網貸平台一般將對借款人風險評估的方法公開,對融資企業的風險等級進行詳細劃分供投資者參考,而我國的網貸平台對風險評估還不夠深入,缺少對已完成融資項目的風險控制措施。在P2B平台集中的地區浙江省,2015年銀行的不良貸款率為2.37%,對於風控水平較低的網貸平台,不良貸款率會更高。

平台信息披露不完善。P2B平台信息披露問題主要體現在三方面:一是對融資項目的信息披露較少﹔二是不披露項目存在的風險﹔三是平台自身的財務狀況公開程度低。這三方面均是網貸平台的線下經營情況,投資者作為企業的債權人,有權了解企業的經營情況,而平台將信息弱化不利於引導投資者進行理性投資。國外的網貸平台將借款人信息如實公開,由投資者自己判斷風險,並提示投資者充分考慮后進行投資。相比之下,我國投資者的經驗和投資水平還不高,若平台沒有風險提示,同時承諾保本保息,會導致投資者進行盲目投資,造成P2B平台野蠻生長,不利於行業長遠發展。同時,P2B平台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息,這已超出平台控制風險的能力范圍之外,企業的償付能力取決於未來的經營情況,平台可以預測項目的預期收益,但不能承諾本息一定能收回。我國P2B網貸平台很少披露自身的財務狀況,即使公開簡要財務報告,也不能了解平台的真實運行情況。由於投資者通過P2B網貸平台將資金借給企業,雖然平台與投資者間無債權債務關系,但項目的信息由平台審核發布,並向投融資雙方收取服務費,有義務將平台的治理情況、財務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對外公開。

擔保存在合規性問題。P2B網絡借貸平台主要有兩種擔保方式,一是引入第三方擔保機構﹔二是平台自建風險保証金,用於先行償付投資者的損失。由於P2B平台自身不得提供擔保業務,平台引入擔保方為融資企業提供擔保,在企業無法償付投資者債務時,由擔保方根據合同約定先行償付。與信托不同,P2B網絡借貸模式中尚無規定擔保方必須為融資性擔保機構,目前平台引入的擔保方包括擔保公司、保理公司、小貸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及企業。P2B模式的擔保行為本質上是融資性擔保,對於以上機構的擔保資格有待商榷,應參照《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范P2B網貸模式中的擔保行為。部分平台將收取的服務費提取2%-3%建立風險保証金,實則是為平台的項目提供擔保,已有監管機構提出平台不得提供擔保服務。同時,由於平台作為借貸雙方的信息中介,而非金融機構,建立保証金已經超出平台的經營范圍,保証金無法納入監管范圍,因此存在違規擔保問題。

資金托管蘊藏風險。為有效避免平台跑路,P2B平台引入第三方資金托管平台,其中大部分平台與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為客戶提供資金托管服務。雖然可以避免P2B平台形成資金池的問題,但在P2B模式中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還存在一定風險。一是在項目融資額度未滿時,投資者已投資金會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滯留,存在資金被挪用的風險﹔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投資者的個人資料,若平台的安全性受到威脅,存在投資者個人信息被泄露的風險。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本意是保護投資者的資金安全,但同時也蘊藏著風險,較安全的方式應選擇商業銀行作為資金托管方,但又會提高平台的運營成本。

缺少行業自律和監管。我國互聯網借貸平台由於注冊無最低資本要求,已在短短幾年內發展到上千家,形成一定的行業規模。這其中平台質量參差不齊,有些已跑路的平台,以虛假信息注冊上線,非法集資后卷款而逃。在沒有行業准入標准和監管缺失的情況下,一些P2B網貸平台採取線下吸收加盟商的方式擴展規模及經營范圍。小貸公司作為P2B平台的加盟商,獲得品牌經營授權,可以借P2B網貸平台的名義向投資者吸收存款。而國家已有規定,小貸公司不得向公眾吸收存款,對P2B平台監管缺失不僅會引發經營風險,還會讓相關行業的機構有可乘之機。由於P2B網貸平台的主體採取線上經營的方式,對其監管有一定難度,平台的規范運行主要靠行業自律。在英國,三家最大的網貸平台自發組成行業協會,並要求監管機構介入監督。我國P2B網絡借貸平台經營水平與國外相比並不差,但行業自律性還有很大差距。

P2B網絡借貸模式發展建議

我國的P2B平台處於發展初期,如能在現階段針對P2B網絡借貸模式蘊藏的風險和潛在問題加以控制和規范,總結P2P平台的經驗教訓,使P2B行業能夠有序健康發展,可為中小企業融資開辟新渠道。

規范市場准入與重點環節監管。P2B網絡借貸平台相比P2P平台的融資項目規模較大,部分融資項目達幾千萬,因此需要對P2B平台公司規定資本要求,設立准入門檻。由於P2B網貸屬於民間借貸,可參照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將發放牌照的權力交由銀監會。關於准入標准的制定,可根據P2B網貸平台的經營規模和服務對象設定注冊資本要求,分別對服務小微企業和大中型企業的P2B網貸平台,設定不同標准的注冊資本金。除資本要求外,在准入環節還應考核平台的風控水平和管理人員是否具備授信經驗。由於互聯網金融的特殊性,如過度監管會抑制金融創新和市場化進程,因此應加強重點環節監管。在P2B平台運營中,資金的流動好比平台的血液循環,監管部門應重點關注。對P2B平台的資金托管賬戶實施監管,可以避免P2B平台和資金托管方挪用資金,保障投資人和借款企業的資金安全,也有助於監控社會融資規模。

建立信息共享與披露機制。P2B網貸平台的本質是信息中介,如能集合各家平台所保存的企業信息、建立的信息網絡實現信息充分共享,可以為P2B平台風險評估提供參考,提高平台的運作效率。為避免企業信息泄露,可由行業協會管理信息庫,審核P2B平台錄入企業信息的真實性,並規定P2B平台查詢信息須經融資企業授權。目前,中國人民銀行的企業征信系統數據僅商業銀行和司法部門有權使用,P2B平台僅能通過企業獲得征信報告,若企業篡改數據或故意隱瞞,可能會影響平台聲譽、對投資者造成傷害,因此整合平台信息、建立行業內部企業信息庫十分必要。在信息披露方面,平台在公布融資項目時,應同時告知投資者項目的風險因素,履行信息中介的職能。P2B平台自身應定期公布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每月公布平台運營態勢報告,有助於投資者了解平台的整體運營情況。

提高風險評估與控制能力。P2B網絡借貸平台實際上要發揮銀行信貸系統的作用,須具備貸前審核的風險評估能力和貸后管理的風險控制能力。目前征信體系不對平台開放,增加了風險評估的難度。為提高平台風險評估水平和風控能力,應採取以下措施:一是聘用有信貸經驗的銀行從業人員﹔二是增加線下盡職調差工作,平台不能以迅速放款而吸引企業,要對企業進行充分的風險評估﹔三是建立風險等級系統,對企業實行差別化定價,根據企業的情況確定貸款利率,實現風險量化﹔四是在P2B行業成立小微信貸債權評級機構,為平台提供專業評級業務,降低平台現場校驗和風險評估的成本。

加強行業內部自律。P2B行業的成熟健康發展,極大地依賴於行業內部的自律性。由於互聯網金融的線上模式,增大了監督難度,因此應成立P2B網絡借貸行業協會,承擔道義監督和警示責任。在行業協會的指導下,應從以下幾方面加強行業的自律性:其一,規定授信的基本行業標准,實現同類業務統一管理辦法。不得存在為獲取服務費、提高平台交易規模為審核不合格企業的提供貸款。其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黑名單機制。其三,平台不得對融資企業提供擔保,要嚴格審核擔保人的資質。其四,平台要與關聯方保持獨立,平台公司及所屬集團不得與借款人、擔保方和資金托管方有所屬關系。其五,由評級機構對平台打分評級,根據平台的經營情況調整評級,提高平台透明度。

完善法律法規建設。P2B網貸平台雖發揮投融資中介作用,但非金融機構不受金融監管機構監管和制度約束,應盡快建立互聯網借貸法律法規,以保護投資者和規范行業運營,為P2B行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首先,應界定P2B網絡借貸的合法模式,依法關閉不規范運營的平台,明確規定對平台存在的非法資金流動、非法集資、圈錢跑路等行為的處罰措施。其次,盡快出台適應互聯網金融發展特征的《網絡借貸管理條例》,使P2B網絡借貸的經營發展有法可依,有規可循。具體針對P2B網絡借貸平台的准入門檻、經營性質、經營模式及范圍、第三方合作、業務審計及處罰措施等方面進行規定。特別對平台的融資項目的擔保問題給出明確規定,包括界定擔保的性質、擔保方資格和擔保的權限等。由於無法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資金進行監管,而且由於第三方支付平台沒有企業賬戶,容易引發個人捐款而逃行為,因此應規定銀行為資金托管方。最后,應建立平台退出機制,保護借貸雙方的利益。

在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過程中,網絡借貸平台的風險與機遇並存,但互聯網金融的創新發展是大勢所趨,不應過度監管遏制其發展。為避免P2B平台野蠻生長,應及時添補監管缺失,制定相關法律法規,適時成立P2B網絡借貸行業協會。把P2B網貸平台納入監管體系,在監管機構對進出環節把關的基礎上,以加強行業內部自律為主的方式,規范P2B網絡借貸平台的經營模式。(作者單位: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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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沈王一、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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