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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苑論衡)

從傳統法治文化中尋找社會治理智慧

荊月新

2016年06月06日08:17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從傳統法治文化中尋找社會治理智慧(學苑論衡)

  制圖:蔡華偉

  習近平同志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上指出:“中華民族有著深厚文化傳統,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思想體系,體現了中國人幾千年來積累的知識智慧和理性思辨。這是我國的獨特優勢。中華文明延續著我們國家和民族的精神血脈,既需要薪火相傳、代代守護,也需要與時俱進、推陳出新。要加強對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挖掘和闡發,使中華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與當代文化相適應、與現代社會相協調,把跨越時空、超越國界、富有永恆魅力、具有當代價值的文化精神弘揚起來。”傳統法治文化是一個包含規范體系、觀念體系以及法律機制在內的綜合范疇,它反映一個國家法治發展最初的、直接的特性以及法治文明的本來面貌,不僅折射出一國法治文化的產生歷程,還規制著法治文化沿自身規律發展演進的模式。深化對傳統法治文化的認識,有助於理解法治文化的本源與特質,從中汲取經驗智慧,為提升社會治理水平提供借鑒。

  傳統法治文化是社會治理歷史經驗的總結

  傳統法治文化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社會治理歷史經驗的總結。法治是當今社會治理的主要手段,法治文化是社會治理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傳統法治文化不僅曾在以往社會生活中影響當時行為規范的制定,而且在當下社會生活中仍在發揮作用。與其他類型的法治文化一樣,我國的傳統法治文化是對當時物質生產方式、產品分配規則以及精神文化活動的體現,也是我國人民數千年來治理國家、管理社會活動的經驗總結。

  以禮法結合為例,它既是傳統法治文化的主要特征,也是傳統社會治理模式的典范。其中的“禮”起源於先秦時期,起初是家族祭祀儀式,后來逐步演化為氏族內部的行為准則,規范人們之間的長幼禮儀,調節家族群落的社會關系,后經儒家闡發成為系統的治國理論。在漢武帝時期,禮與儒家思想的其他部分被奉為治理國家的指導思想,開始了禮與法的融合。至唐代,這一融合得以成熟,禮法結合的綜合治理模式一直沿用至清末。在這一漫長的歷史演進過程中,人們通過反復實踐以及不斷糾錯,發現問題、研究問題、解決問題,嘗試用倫理規范和法律規范來協同處理社會發展和國家治理中出現的矛盾,禮法結合的理論與方法日趨豐富,最終形成了中國獨具特色的法治文化。

  包括禮法結合模式在內的傳統法治文化與中華民族數千年的社會治理活動緊密相連,既為國家的組織管理和民眾的生產生活提供行動准則,也對人們的心理預期和價值判斷起著權衡和引導作用。這一模式對中國影響深遠。近代以來,在內憂外患之下,中國一些知識分子試圖以西方范式的政治法律文明作為國家和社會治理的工具,結果卻沒有與本土法治實踐融合。外來法律制度未能成功植入,傳統社會治理模式又被破壞,新的社會治理模式未能及時有效建立起來,社會治理的困境可想而知。因此,在后來的法治發展進程中,以西方法治為模板的社會治理模式受到質疑,回歸本土法治文化的主張又重新高漲。許多學者呼吁以傳統法治文化滋潤人們的心靈,重新理解傳統國家和社會治理秩序。體現傳統習俗的習慣法重新得到認同,立法當中的家國本位、倫理情懷再獲肯定。

  賦予傳統法治文化新的生命力

  文化自信是對自身文化元素、文化價值的認同與肯定,是一個國家或民族對本國、本民族優秀文化所持的理性、積極的心理狀態。具體到社會治理領域,這種文化自信體現為對自身制度文明的珍視以及對治理理念的堅守。當外來法治文化植入的時候,本土的傳統法治文化可能會暫時失去正式規范的地位,但仍會以“民間法”的形式繼續存在並發揮作用,以潛在、持久且頗具韌性的方式,對人們的行為和心理進行引導。

  經過長期的歷史發展,傳統法治文化的若干要素已經沉澱為我國人民的文化基因,並潛移默化為人們行為模式和思想觀念的一部分,在與外來法治文化的沖突與博弈中表現出頑強的韌性和旺盛生命力。以息訟觀念為例,中國傳統法治文化提倡人際關系和諧無爭,反對動輒興訟,主張依靠倫理規范、通過民間調解來解決糾紛。這一觀念在晚清時期隨著西方訴訟觀念的舶來而備受詬病,在西方范式的近代司法機構成立以后更加趨於邊緣化。但是,在民間社會,息訟觀念仍然深入人心,通過民間調解解決糾紛仍是深得人心的一種方式。即使在當今社會,許多人仍認為,調解解決糾紛速度快、成本低,可以盡快恢復正常秩序。司法實踐中,基層人民法院被要求充分發揮貼近群眾的優勢,加強訴訟調解,充分發揮調解解決糾紛的職能作用,及時解決普通民事糾紛。這說明,傳統法治文化不僅在觀念層面揮之不去,在制度設計以及治理實踐當中也仍有生命力。

  可見,對優秀傳統法治文化的尊重、借鑒與吸收是必要的。應以辯証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方法,發掘傳統法治文化的有益經驗,賦予傳統法治文化新的生命力,使其能夠符合現代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在新的時代條件下得到傳承和弘揚。

  充分發揮傳統法治文化的功能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重要任務。圍繞國家治理現代化與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關系這一主題,習近平同志指出,我們今天的國家治理體系,是在我國歷史傳承、文化傳統、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上長期發展、漸進改進、內生性演化的結果。這一論斷科學地揭示了優秀傳統文化與社會治理之間的密切聯系,指出了優秀傳統文化對於改善社會治理的重要意義。

  在社會治理中賦予傳統法治文化以重要地位。無視傳統法治文化,不僅是對歷史上優秀治國理政經驗的否定,也是對法治文化與民族精神的割裂,在此基礎上進行的社會治理,勢必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無法取得成功。隻有全面吸收傳統法治文化的精髓,才能實現當代法治文化在觀念、機制方面的創造與發展。在此基礎上進行的社會治理改革,既能促進治理模式與社會實踐的和諧統一,又能取得良好的社會治理效果。

  注重從傳統法治文化中吸收營養。中國的傳統法治文化有著久遠的、相對獨立的發展歷程,形成了獨具國家和民族特色的法律規范體系和法治觀念體系。比如,以家法族規為主要表現形式的傳統習慣法,歷經千年沉澱,與國人的行為習慣相契合。今天仍然可以對這部分規范加以利用,使其發揮化解民間糾紛、促進社會穩定的功能。再比如,傳統法律文化中所蘊含的倫理道德因素也可以用作法治與德治並舉的文化心理基礎。在當代中國的社會治理中,應促進道德與法律相互滲透、互為表裡,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視發揮法律的規范作用,又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實現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作者單位:山東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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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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