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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學是一個學科而不是一個項目,是一個體系而不是一個概念

司法學研究大有作為

崔永東

2015年09月07日08:2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司法學研究大有作為(學科走向)

  司法學既是一門探討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實踐的學問,也是一門探索司法傳統及其現代轉化的學問,同時它還總結司法管理規律、探索司法運作程序、論証司法改革。它不僅研究司法權的行使,還研究輔助司法權行使的體制、機制及方式等問題。

  從學科性質上看,司法學交叉性與獨立性兼備。交叉性是指司法學借用其他學科的視角和方法來研究司法問題,比如哲學、文化學、倫理學、社會學、行政學、管理學、心理學等學科方法,因而可以派生出如下的子學科:司法哲學、司法文化學、司法倫理學、司法社會學、司法行政學、司法管理學、司法心理學等等。獨立性是指司法學具有獨立存在的價值和地位,或者說具有獨立的品格和屬性,這主要表現在如下子學科:司法體制學、司法理念學、司法制度學、司法監督學、司法方法學、司法行為學、司法傳統學、民間司法學、國際司法學等等。

  過去學界對司法或司法權的理解過於強調國家對司法或司法權的壟斷,突出司法的國家強制性與司法權行使中的程序性及國家意志的主宰性,在內涵上略顯單一,因而在研究中具有一定局限性,並未窮盡司法或司法權的全部題中應有之義。因此,全面理解和把握上述兩個概念的含義很有必要。這需要擁有一種宏觀和開放視野,即認識到國家意志、國家權力之外還有社會視野或民間事業,領會司法或司法權的社會屬性或民間屬性。

  與上述理念相對應,司法學的研究范圍既有國家司法,也有民間司法﹔既有國家司法層面的訴訟程序,也有民間司法層面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既有法院審判,也有民間調解﹔既有司法現實,也有司法傳統﹔既有司法理念,也有司法實踐﹔既有司法制度,也有司法制度背后的思想基礎﹔等等。

  司法學與訴訟法學是存在區別的。第一,訴訟法學隻關注國家制定的程序法,不關注民間司法。訴訟法學的研究對象主要是國家制定的三大訴訟法,即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而對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之類的准司法活動不關注。第二,在司法根據方面,訴訟法學隻關注國家制定法,不關注社會規則。第三,訴訟法學隻關注國家司法層面的訴訟,不關注社會層面的爭訟。第四,訴訟法學隻關注當今的訴訟制度,不關注訴訟法傳統。而事實上,構建現代訴訟制度需要借鑒中國訴訟傳統中的有益成分。此外,對於訴訟法制背后的理念基礎及其與文化傳統、道德觀念及社會生活之間的關系,訴訟法學一般也不做探討。

  司法學則對上述問題進行綜合關注。司法學不但關注國家司法活動,也關注民間的准司法活動﹔不但關注國家的程序法,也關注對司法產生影響的社會規則﹔不但關注國家司法中的訴訟,還關注民間司法中的爭訟﹔不但關注當今的訴訟制度,也關注歷史上的訴訟法傳統﹔不但關注訴訟法制,還關注訴訟法制背后的思想基礎。

  司法學學科在研究方法上強調宏觀與微觀結合、理論與實踐結合、思想與制度結合、傳統與現實結合。在學術風格上,它既有宏大敘事,也有精雕細琢﹔既能頂天,也能立地。在學術定位上,它是一個學科而不是一個項目,是一個體系而不是一個概念。司法學也研究司法文明,但不是將它作為一個獨立的學科來研究,而是作為一種研究的素材來使用。

  構建司法學學科的理論意義在於,通過對司法學及其與子學科之間關系的研究,弄清其理論體系及其與各部分之間的內在關聯,對司法現象的各個側面進行深度理論思考,並將這種理論思考變成指導司法實踐的精神資源,同時為司法改革與司法文化建設提供必要的理論支撐。另外,通過對司法問題進行宏觀與微觀、制度與思想、歷史與現實的綜合研究,借鑒傳統資源、總結歷史規律,提出前瞻性、創新性的學說,為司法學的學術發展貢獻智慧。

  構建司法學學科的實踐意義更為重大。用創新的司法理論來指導中國司法實踐,可以為當前的司法改革提供理念引領、理論支撐、智力支持、方法優化和制度創新。毫無疑問,司法學學科的創立有助於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

  (作者為華東政法大學司法學研究院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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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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