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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苑論衡)

李步雲:良法之“真善美”

2015年05月25日08:12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良法之“真善美”(學苑論衡)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制定良法是依法治國的基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的最終目標是保護人民自由、平等、安全和權利,維護社會穩定。實現這些目標,基本前提是制定良好的法律,確保制定出來的法律符合社會發展規律、反映人民意願。法律良好是現代法治的本質要求,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標志。判斷一部法律是不是良法有多種標准,可以從真、善、美的角度來考察。

  真:反映事物規律,符合時代精神,體現國情特點

  良法之真首先要求其必須符合客觀規律。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節器,各種社會關系都有其自身性質和發展規律。作為人們行為准則的法律規范,如果不符合不尊重這種客觀存在的事物本質和發展規律,就不能發揮正常的法律調節功能,相反會阻礙社會進步。馬克思說,法律是人的行為本身必備的規律,法律只是在自由的無意識的自然規律變成有意識的國家法律時才起其真正法律的作用。例如,權力不受制約必然導致腐敗,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所以,法律要監督制約權力行使,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一些法律也是基於對社會規律的把握制定的。比如我國婚姻法之所以規定禁止近親結婚,也是出於尊重客觀規律,以達到優生優育的目的。

  隨著社會變遷和人們對規律認識的深入,改革不適應生產力發展要求的生產關系和不適應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是必然的。在現代法治社會,這種改革也需要納入法治軌道,用法律來保障改革、促進改革。我國正處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時期,應當注意將改革實踐中的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及時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同時法治領域的很多問題也需要通過改革來解決。如此,才能保証法律真正體現事物自身性質和發展規律。2011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完善這一體系還需要綜合運用立、改、廢、釋多種立法形式,適應不同的立法需求和立法任務:變更制度,就要改法﹔規定過時的,就要廢法﹔有些新的問題需要制定規范的,就要制定法律﹔實踐中有理解偏差的,就要解釋法律。這是提高立法質量的重要方式。

  良法之真要求其必須符合時代精神。時代精神反映一個時代人類社會發展變化的基本趨勢,符合人類共同利益和願望。我國的法治建設是同改革開放的時代精神和歷史進程相適應的。法治是現代社會治理的基本方式。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關鍵是以創新精神解決法治建設領域與改革發展不相適應、不相符合的問題,充分發揮法治的保障作用。當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關鍵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黨面臨的提高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的任務還很艱巨。解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面臨的一系列重大問題,迫切需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從法治上為解決這些問題提供制度化方案,在法治上採取切實措施、邁出堅實步伐。

  良法之真要求其必須從本國具體國情出發。法治是現代國家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但由於各個國家的具體國情各異,經濟文化發展水平不同,民族、宗教、歷史情況等存在差異,法治的實現形式和過程會有很大區別。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須符合本國具體國情,充分反映一個國家的實際需要,而絕不能照搬照抄別國模式。中國是擁有13多億人口的發展中社會主義大國,有自己的悠久歷史和獨特國情,決不可能指望用別國法律來指導自己發展。中國法治創造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強調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等等。這些都是中國法治道路具有獨特秉性的體現,也正是在這些符合中國國情的選擇上體現了良法之真。

  善:符合人民利益,實現社會公正,保障促進發展

  良法之善要求其必須符合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以民為本、立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精神追求。良法需要從人出發,尊重人的價值與尊嚴,實現人的解放和全面發展,保障人的平等、自由與人權,提高人的物質生活與精神生活水准。以民為本成為現代法律的終極關懷和現代文明的主要標志,成為現代法律創制與實施的重要特征,成為推動法治改革的巨大動力。立法就需要牢牢把握以民為本,把一心為民作為根本指導方針,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切實防止和糾正各種侵害群眾利益的現象。

  良法之善要求其必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實體法要切實達到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目的,程序法必須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無論是普通群眾還是領導干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有超越於法律之外或者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公平正義的最終實現,要靠制度保障。必須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依法享有廣泛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義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共同富裕。逐步建立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平保障體系,營造公平公正的社會環境。

  良法之善要求其必須保障和促進發展。法律具有倫理和工具的雙重價值。法治是社會文明的重要標志,法律又是認識和改造世界的工具。法律能集中多數人的智慧,又能調動多數人的參與,從而更好推動黨和國家事業的發展。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就是要用好法治手段、法治方式,用法保証國家統一、法制統一、政令統一、市場統一,實現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

  美:宏觀結構嚴謹和諧,微觀結構要素完備,概念內容清晰無誤

  良法之美要求法的宏觀結構嚴謹合理。法律制定出來以后,其體系必須嚴謹、和諧、協調,各法律部門不能相互矛盾、抵觸和沖突。一國法律會涉及幾十個部門,包含成千上萬的法律規則,各種法律共同構成一個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即“體系”。不能平面地、機械地看待法律體系,而應綜合研究國家法律應當有哪些法律部門,它們的劃分標准是什麼。法律體系還是一個立體的動態結構,即它的上下、左右、內外、前后應做到有機統一。下位法不能與上位法相抵觸與沖突。各部門法之間界限應當清晰,不能相互矛盾,實體法與程序法不能彼此脫節。國內法與國際法在實體內容與程序規則上應銜接好,不能彼此矛盾。新法與舊法之間要做到不脫節,力求立一個新法的同時廢除或修改舊法或其中的有關條款,或者對其做出新的解釋。

  良法之美要求法的微觀結構要素完備。每個法律規則、規范或每部法律應具備三個基本要素,即行為主體、行為內容和行為后果。也就是明確法律對什麼人適用,在什麼情況下適用,以及違反了法律有什麼樣的后果。我國在立法實踐中存在一些法律條文可操作性不強的問題,主要原因就是對行為后果的設定包括制裁或獎勵規定不明。應當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增強法律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努力使法律立得住、行得通。

  良法之美要求法律條文准確無誤。也就是法條涉及的概念和內容必須科學嚴謹,避免人們對該規則產生誤解。要使人們准確理解法律的內容和要求,嚴格按照法律辦事,就必須使法律條文的概念明確無誤、表述准確嚴密,否則就會導致人們在適用法律時無所適從。應針對現行法律中存在的規定不明、表述不准確問題進行法律修訂或者解釋,保証法律的權威性、一致性。

  (作者為廣州大學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榮譽學部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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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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