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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實加強依法治國的執行力建設

王友明、鄒積超

2015年04月29日09:47   來源:《國家治理》周刊

原標題:切實加強依法治國的執行力建設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依法治國”進行了全面系統的頂層設計,法治建設的新號角已經吹響,一幅法治中國的美好畫卷正在漸漸打開。頂層設計的臻備並非用來陶醉其中,更需要認真地貫徹落實,這就需要依法治國執行力的提升。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四個方面切實加強依法治國的執行力建設。

  加強宣傳發動和任務分解,提供前提保障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依法治國方略,與以往不同之處在於,它更加聚焦我國法治建設領域的突出問題和深刻矛盾,在進一步明晰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目標和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針對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領域內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觀點和舉措,對依法治國作出系統而全面的部署。依法治國從領域范圍上涉及改革發展穩定、治黨治國治軍、內政外交國防等各個領域,從內容上涉及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從體系上分為法律規范、法治實施、法治監督、法治保障和黨內法規,從主體上包括黨、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

  面對如此重大的“系統工程”和繁重任務,必須加強宣傳發動和任務分解,提供前提保障。

  一是要加強對依法治國的宣傳發動。對依法治國的內涵應進行充分解析,形成共識,不僅要使領導干部成為尊法模范、學法模范、守法模范和用法模范,使他們敬法、畏法,進而遵法、行法,更要使法治理念變成各級機關、組織和全體人民的自覺行動。

  二是將宏大的目標進行分解。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抓緊編制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重要改革舉措中長期規劃,以施工圖方式明確190項改革舉措的改革路徑、成果形式、時間進度。”隻有把目標分解成為一個一個具體而可執行的任務,明確任務的責任部門、單位,明確完成任務的時間要求,完成任務的資源保障,完成任務的方法工具,完成任務的質量標准等等,並配以詳細周密的計劃,才能保障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做到步步為營、有條不紊、水到渠成。

  三是強化監督檢查。要保証法治建設的目標任務不偏離正確方向、不耽誤完成進度,就需要加強對目標任務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跟進,發現問題,協調解決存在的矛盾,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理順運作流程,提供運行保障

  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領域一場深刻的革命”,必須適應新的形勢任務需要,在機構設置、制度規范、方法工具等運作流程方面進行相應調整和變革。

  一是機構調整,使機構與核心任務匹配。必須認真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已經確定了的諸如調整整合執法機構、實行綜合執法,實現司法機關“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等舉措。除此之外,還要根據依法治國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適時調整機構設置和職能劃分。

  二是規范制度。《決定》明確提出,“健全黨領導依法治國的制度和工作機制”。為此,必須認真落實《決定》關於完善黨對立法工作中重大問題決策的程序,健全憲法實施監督機制和程序,建立健全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依法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等,確保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個環節的制度的落實,尤其要注意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保証權力有規范、有制約、有監督。

  三是創新方法。必須有效利用《決定》所提出的各種制度、機制創新和改革,認真落實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由決策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切實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政策合法性審查機制,穩步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起有效的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等權力集中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設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完善政府內部科學合理的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等,充分發揮這些制度和機制促進依法治國實施的政策工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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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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