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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苑論衡)

楊 俊:全面認識養老保險改革中的名義賬戶制度

2015年03月02日08:24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全面認識名義賬戶制度(學苑論衡)

  在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有一種觀點引人關注,即主張用名義賬戶制(NDC)替代做實個人賬戶,以化解養老金支付可能面臨的壓力。那麼,什麼是名義賬戶制?名義賬戶制的優缺點是什麼?對此,需要全面認識。

  傳統的公共養老保險制度是一種待遇確定的現收現付型制度,即政府事先承諾養老金水平,從而為退休者提供穩定的安全預期。這種制度的資金收支原則為“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每年根據養老金支出規模來確定所需要的繳費水平。其弊端在於,在人口老齡化程度日益加深的情況下,隻有不斷提高繳費率才能實現養老金收支平衡﹔當繳費率無法再提高時,養老保險制度就會陷入收不抵支的危機。

  個人賬戶的出現正是為了應對傳統養老保險制度的危機,用當代人的積累來減輕下一代人的負擔壓力。它將養老保險制度從原來的待遇確定模式調整為繳費確定模式,養老金的替代率水平不再由政府承諾,而是根據個人繳費積累的規模並結合退休時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個人賬戶制度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制度,另一種是名義賬戶制度。在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制度下,個人繳費不用於支付當前退休者的養老金,而是完全記入個人賬戶並進行實賬化的投資管理。因此,要實行這種模式,就需要從現收現付制向完全積累制轉變,而這樣的大規模轉軌成本是很多國家難以化解的。為了避免轉軌成本難題,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瑞典為代表的歐亞7國先后建立了名義賬戶制度。在這種制度下,雖然個人的繳費也記入個人賬戶,但繳費資金依然採用現收現付的方式用於支付當前退休者的養老金,個人賬戶中的積累只是名義上的。採用名義賬戶制度的國家沒有改變養老保險制度現收現付的資金收支模式,從而至少表面上避免了大規模轉軌成本﹔另一方面,由於引入了繳費確定機制,可以實現參保者個人待遇和繳費的精算平衡,似乎也化解了整個養老保險制度可能面對的收不抵支危機。

  與積累制個人賬戶制度類似,記賬利率在名義賬戶制度下的作用是決定性的,它直接決定參保者退休時養老金積累的總規模,決定初始養老金水平和退休后各年份養老金增長率水平。在積累制個人賬戶制度下,記賬利率就是實際投資回報率。但名義賬戶制度是沒有實際投資的,所以其記賬利率需要根據現收現付制的內部回報率來確定。一般做法是根據平均工資增長率或總工資增長率來確定記賬利率,但這將導致每年的記賬利率都與現收現付制的實際內部回報率存在誤差,積累數年后就會出現較為明顯的收支不平衡。因此,在一個完整的名義賬戶制度下必然存在兩種記賬利率,一種是常規記賬利率(即平均工資增長率或總工資增長率),一種是特殊記賬利率。當高估的常規記賬利率導致明顯收支不平衡時,就需要啟動自動平衡機制,採用較低水平的特殊記賬利率,並下調所有繳費者的養老金積累規模和退休者的養老金待遇水平以消除收支缺口。當制度實現收支平衡后,記賬利率又回到常規記賬利率水平上繼續運行。

  名義賬戶制度在避免轉軌成本和實現收支平衡上具有一些優勢,但也存在不可忽視的問題。

  首先,名義賬戶制度下個人的養老金待遇完全由個人繳費水平決定,因此失去了在參保者之間進行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這從根本上動搖了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互助共濟性與公平性。如果沒有互助共濟性,那麼,國家養老保險制度強制推行也就喪失或者至少是削弱了合法性來源,因為純粹個人的事務(無論實質還是名義上的)是不應當由法律來強制的。

  其次,名義賬戶制度下由於繳費率確定不變,養老金水平下降之勢幾乎不可逆轉。以瑞典為例,其人口老齡化水平還將不斷提高,預計其人口負擔比(即65歲以上人口佔20—64歲人口的比重)將從2012年的33%提高到2040年的45%,這將使名義賬戶制度的平均記賬利率下降,從而必定導致養老金待遇下降。根據瑞典政府養老保險制度精算報告的預測,標准退休者(退休年齡為65歲)的養老金初始替代率將從2012年的57%下降到2030年的49%。因此,名義賬戶的所謂收支平衡是建立在待遇降低基礎上的。

  再次,由於名義賬戶制下影響記賬利率的因素是多元的,養老金增長率的波動性增大,結果必然削弱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穩定安全預期。特別是在自動平衡機制啟動並採用特殊記賬利率時,會出現養老金增長率大幅度波動。同樣以瑞典為例,2010年,瑞典養老保險制度由於出現制度整體收支不平衡而啟動了自動平衡機制,當年養老金增長率從前一年的4.6%下降為-3%,2011年更下降到-4.3%,2012年自動平衡機制停止,當年養老金增長率回升到3.6%。如此大幅度波動,難以為參保者提供穩定的安全預期。

  綜上所述,在觀察名義賬戶制時,不能隻看到它能減輕制度財務壓力,而忘記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目的與出發點,這就是通過互助共濟的制度安排為全體人民提供穩定的安全預期,並讓老年人合理分享國家發展成果。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會保障研究中心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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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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