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區        注冊

(青年探索)

公正與效率的握手——法學對經濟學研究方法的借鑒與運用

李志剛 張瑞萍

2015年01月12日08:16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公正與效率的握手(青年探索)——法學對經濟學研究方法的借鑒與運用

  法經濟學亦被稱為法律的經濟分析、經濟分析法學,其基本特點是運用經濟學理論和方法來解釋法律現象、分析法律問題。法經濟學發端於上世紀中期的美國,早期主要被運用於反壟斷法領域。到60年代,法經濟學研究對象和范圍不斷拓展。1973年波斯納出版《法律的經濟分析》一書,標志著用經濟學概念來分析法律問題、用經濟效率方法來解釋法律制度結構的法經濟學理論框架基本形成。近30年來,法經濟學研究的廣度和深度均得到全面拓展,被廣泛應用於合同法、侵權法、刑法、訴訟法乃至婚姻家庭法、憲法等不同法律領域,並逐步滲入到立法、執法和司法等環節。

  法學與經濟學之間可以實現交流互鑒。直觀而言,法律追求公正,經濟學追求效率,二者的目標價值存在差異。故法經濟學從誕生之日起,就面臨傳統法學和法律界人士的質疑。而經濟學數學化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法律人士的參與和接受。但事實上,經濟學研究早已不再局限於純粹市場行為和利潤最大化,而是拓展到有限資源條件下理性、自利人的行為選擇問題。數學僅僅是經濟學研究論証工具的一種,和經濟學本身並無必然聯系。法律制度中人也具有理性、自利的特點,這裡的利不局限於財富,而是指特定主體所追求的各種價值目標和利益。由此,形成了法學與經濟學交流對話的理論基礎。近年來興起的新制度經濟學,則更是把法律作為制度的一種,整體納入經濟分析范圍之內。

  法經濟學的主要分析工具是成本。在經濟學研究中,成本並不僅限於貨幣,而是指為了追求或者實現任何目標及價值所需要承擔的代價。追求任何價值都要付出具體或抽象的成本,正義也是這樣的價值之一,故對正義的追求也要考慮成本。在資源有限條件下,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的目標約束成為以經濟學理論和方法分析法律現象的理論基點。在此基礎上,法經濟學理論進一步發展出斯密定理、科斯定理、波斯納定理、霍布斯定理等基本原理以及帕累托標准等不同效率評價指標。在法經濟學視角下,物權法應以資源最優利用為目標進行制度設計﹔合同法應側重降低交易成本,以資源自願交易實現資源最優利用﹔侵權法則以侵權成本最小化為目標,通過激勵最優預防、最優風險分配和管理成本,減少侵權行為發生﹔刑法旨在通過犯罪預期成本和收益比較,實現刑罰最優威懾水平﹔而程序法的核心,則是如何實現糾紛解決成本最小化。近年來,隨著博弈論、行為經濟學的發展和引入,法經濟學分析方法也進一步豐富。

  法經濟學研究和實踐運用在我國有較大空間。法學被稱為公平正義之學。但公正作為抽象價值觀,無法進行度量和比較。而經濟學效率概念的引入,則在一定程度上充實了可供度量和比較的公正目標的內涵。法學的實踐重點是案件分析和法律適用,以實現法律解釋上的一致性。而經濟學則更側重以數學化的經濟模型解釋和預測社會現象,當然也包括法律主體的合法、適法和違法行為。在我國,法經濟學的引入和介紹尚在初期階段,其理論研究和實踐運用仍有較大空間。一是可在立法過程中引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推進立法科學化,並通過新法實施前后的實証數據比較,論証立法的實際效能﹔二是將法經濟學分析方法納入司法裁判的裁量依據,通過不同裁判方案對利害關系主體的激勵效應比較,作出有利於降低社會成本、激勵財富創造的指引性判決﹔三是樹立最優執法理念,將有限行政執法資源投入到產生更大社會效益的行政執法行為當中。當然,應當看到的是,法經濟學有利於增進對法律的理解和運用,但並不能替代法學本身,法學自身的概念和方法不能棄而不用。

  (作者單位:北京交通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使用微信“掃一掃”功能添加“學習微平台”
(責編:萬鵬、謝磊)
相關專題
· 人民日報理論版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熱點關鍵詞